帳戶列警示擔心被查緝 他報案「被盜用」罪加一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小豪(化名)將自己名下2個帳戶的提款卡交給不詳人士使用,結果導致帳戶被警示,他竟在去年11月間跑到警局報案,謊稱帳戶遭盜用,反而罪加一等。橋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小豪拘役30日,緩刑2年,還要向公庫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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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報案謊稱提款卡遺失,帳戶遭盜用。(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小豪明知自己已經將名下的郵局帳戶提款卡以及另一個帳戶的提款卡,通通交給一名真實身分不詳的人使用,進而導致帳戶被警示,他擔心受到檢警查緝,竟在去年11月間主動前往警局報案,謊稱帳戶遭到他人盜竊使用。

然而,警方進行調查之後發現異狀,再次通知小豪到案製作筆錄,他才說出真相。檢方認為,小豪的行為涉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訊後依法將他起訴。

橋頭地院法官表示,小豪自己將帳戶提款卡交給他人使用,卻向警員謊報提款卡遺失、帳戶遭到盜用,造成偵查機關開啟不必要的調查程序,耗費司法資源,行為確實不妥,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最終依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還要向公庫支付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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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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