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被搶趁機拍個資 他「PO網肉搜」秒變被告!下場曝光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雄(化名)今年1月間前往派出所報案,卻趁著警員製作調查筆錄時,偷偷拍下嫌疑人的個資,再PO上網「肉搜」,結果反而害到自己。橋頭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阿雄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

▲▼蘋果手機。(圖/CFP)

▲阿雄趁報案製作筆錄的機會,偷偷拍下嫌疑人A男的個資,再放到網路上「肉搜」。(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雄今年1月間前往派出所報案,並在警員協助製作調查筆錄、犯罪嫌疑人指認時,趁著警員不注意,用手機拍下嫌疑人A男的身分證影像資料,成功取得對方的姓名、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相片等重要個資。

接著,阿雄在同日晚間透過手機上網,將A男的個資上傳到社群平台Threads,還寫下留言,「這是哪一路的人策畫搶我,有認識的麻煩通知一下」,導致A男個資外洩,他自己也因此吃上官司。

橋頭地院法官表示,阿雄將A男的個資公布在網路上,還暗指對方涉嫌搶奪,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人格利益的意圖,確實會對A男的權益造成影響,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但至今仍未與A男達成調解或和解,最終依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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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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