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女學生2年!國小校長遭解聘終身不得回任 提告嘉縣府被駁回

▲桃園市林姓男子2018年中秋節連假到女友住家拜訪,見女友13歲女兒獨自看電視時起淫念,對少女性侵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嘉義縣某國小前校長性騷女學生,遭解聘終生不得回任。(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劉人豪/高雄報導

嘉義縣某國小葉姓前校長被檢舉對女學生性騷擾,嘉義縣政府解聘且終身不得回任教師,葉姓前校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說是以父女關係與其相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性平會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行為並無違誤,駁回告訴。

根據判決,嘉義縣某國小葉姓前校長,2023年4月6日被控對女學生從國小5年級性騷到6年級,上課時在學校走廊、教室或其他場所,有摟腰、搭肩、摸臉、摸手、觸胸,並說「妳的手好嫩喔!是不是沒有做過什麼家事」;放學後在校長室,讓女學生坐在其大腿上幫忙看公文及查閱、回覆郵件;放學後在校長室至少2次對女學生頸、肩、背部按摩行為,其中1次伸入女學生衣服內,另1次觸碰女學生背部等。

嘉義縣政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9款、第3項規定予以解聘。葉姓前校長不服提起訴願,教育部訴願決定關於終身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部分訴願駁回;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

葉姓前校長提出行政訴訟,認為女學生所述性騷擾行為極可能距調查時已超過10年,逾越教師懲處權時效;教師懲處權之行使期間,應比照公務人員,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逾10年者,不予追究。

葉姓前校長表示,調查報告存在諸多正確性與可信度之錯誤疑慮,否認摟腰、搭肩、摸臉、摸手、觸胸,更未碰觸隱私部位。且不可能同意或讓女學生坐上大腿看公文,實際狀況應是女學生基於好奇而欲協助電腦操作。也強調按摩行為接觸部位為女學生肩膀及頸部,且時間甚為短暫,僅有關懷打氣之意,實無性意味可言。另外女學生導師在接受訪談時卻表示:「沒有聽女學生提過發生什麼事……,我記得帶孩子去舞蹈表演應該沒比賽,沒有聽過校長舉動怎樣怪怪的。」

嘉義縣政府表示,本案性騷擾行為最後發生時間至女學生申請調查時,並未超過10年。雙方有明顯權力差距,葉姓前校長言行應以身作則,更加尊重他人之身體自主權,教導兒童對他人隨意觸碰身體之行為保持警覺,懂得維護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同時,懂得尊重他人的身體自主權。

合議庭認為,當時女學生與葉姓前校長在校內互動較為頻繁,經常出入校長室,葉姓前校長利用女學生對師長之信任關係,以及年幼單純之國小學童難以辨別原告係善意關懷或惡意騷擾之分際性騷擾,明顯逾越一般校園師生正常互動,性平會調查報告認定性騷擾行為,並無違誤。駁回葉姓前校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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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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