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3犯怪警沒管束行動 台南男喊冤被法官打臉:沒自省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貴(化名)有3次酒駕紀錄,因執行檢察官不同意予以易科罰金,他向台南地院聲明異議,表示因為第2次酒駕之後,警員沒有依法管束他的行動,才會發生第3次酒駕,希望法官能同意讓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貴根本沒有自省,日前裁定駁回。

▲▼酒精測試示意影片,酒精測試儀,酒精測試,酒測,酒精,酒精測試。(圖/記者何雨忠攝)

▲阿貴3犯酒駕,因無法易科罰金,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結果被法官裁定駁回。(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貴主張,他因酒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雖然他有3次酒駕被抓的紀錄,但第2次和第3次的事發地點都是在家門口,況且之所以會有第3次酒駕,是因為發生第2次酒駕之後,警員沒有依法管束他的行動,否則也不會發生第3次酒駕,第3次酒駕是無意識行為,並非故意,他沒有藐視國家法律。

不過,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阿貴2017年3月間第1次酒駕被抓,經法院判刑確定,並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完畢,沒想到2024年11月(本案)、2025年2月他又被抓包酒駕,而且本案是在他飲酒數小時後才進行酒測,酒精濃度仍高達0.98毫克,顯然他剛駕車上路時的酒精濃度更高。

法官表示,阿貴酒駕初犯時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卻沒有珍惜,後續又酒駕2次,堪認已符合酒駕3犯的情形,況且後面2次酒駕行為相隔僅4個月,可見他並未因為先前酒駕被警方查獲而心生警惕,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未見任何自省行為。

法官指出,經查,檢方在執行指揮方面沒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最終認定阿貴的聲明異議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 《東森新媒體ETtoday》提醒您:禁止酒駕,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有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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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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