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生酒後「強抱女同學」!法官不認猥褻

▲桃園市湯姓男子去年10月在桃園市某酒吧飲酒,翌日凌晨見女子醉倒,扶持上女子搭計程車到中壢區某公園公廁內性侵,女子錢包遺落廁所也被湯撿走占用。(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男大生為了阻止女同學酒駕,熊抱對方挨告。(示意圖/123RF)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東縣一名男大生阿平(化名)是樂團成員,先前他與團員相約練習、飲酒,怎料事後卻熊抱女團員小花(化名),因而挨告性侵。台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阿平的行為不足以證明涉及強制猥褻,但已構成強制罪,最終判阿平2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內容,阿平2023年間與同樂團的成員A男、B女及小花相約等人,一群人到阿平的住處團練、飲酒聊天。飲酒、團練結束後,小花打算騎車離場,阿平見狀竟上前摟抱、托抱,令小花感到相當不適。後續經過報警,阿平被依照強制猥褻罪起訴。

小花對此證稱,遭到托抱的時候,阿平的手放在她的屁股、大腿等部分,但並無特別撫摸。至於在熊抱的過程當中,是否有觸碰到身體其他部位,則已經不記得。對於自己的行為,阿平則是坦承,確實做出摟抱、阻攔等行為,但目的是想要阻止小花酒駕,並沒有性猥褻的意思。

周圍的友人則證稱,小花被抱起時有笑出來,且並無呼救。當時阿平也沒觸碰小花身上的其他部位,應該只是打算阻止小花酒駕,才會做出這些行為。台東地院法官勘驗相關證據以後,認定阿平所做出的行為犯了強制罪,最終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並禁止對小花做出騷擾、接觸、跟蹤,或是通話、通信等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至於強制猥褻的部分,法官則認為,阿平的行為主觀上是否在滿足性慾,均非沒有疑義,且並無其他證據能夠補強至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不過由於這部分行為與論處的強制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的關係,不另作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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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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