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停止線至少距行穿線2公尺 交通部:新設重繪即起適用

▲▼交通部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調整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為2公尺至3公尺。(圖/交通部)

▲交通部宣布,新設、重繪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為2至3公尺。(圖/交通部)

記者周湘芸/台北報導

台灣現行規定路口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距離以1至3公尺為原則,考量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較高,時有忽略穿越道路行人情事,交通部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調整新設或重繪的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為2公尺至3公尺,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調整,但不得少於1公尺。

現行規定路口停止線與行穿線距離以1至3公尺為原則,但大型車的車體結構高且大,容易出現視野死角造成事故。若參考國外規範,日本規定為1至3公尺、韓國為2至3公尺、新加坡為3公尺、英國為3公尺、瑞典在號誌化路口至少2公尺、無號誌路口不設停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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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今修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指出,鑒於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較高,時有忽略穿越道路行人情事,並造成對行人壓迫感,需增加穿越道路行人與停等車輛的緩衝空間。

交通部表示,參照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附件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7.5噸以上N2、N3類的突頭車輛駕駛可看到車輛前緣最外平面2公尺內的橫向垂直平面,並參考瑞典、英國、新加坡與韓國規定,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均為2公尺以上,修正現行條文的兩者淨距為2公尺至3公尺。

交通部也說,考量實際情形,部分路口受限於路口建築物、圍牆、道路停等空間不足等道路環境影響的特殊狀況,得酌予調整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但不得少於1公尺。

交通部指出,考量全面更新重繪停止線,恐過於消耗經費、人力資源,對於已依現行條文停止線圖例劃設者,可保留至其須汰換時,再依修正條文圖例劃設,至於新設或重繪的停止線則需依新規定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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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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