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頭以安毒抵債 藥腳出庭竟作偽證「沒拿過」!判刑3年

▲▼下毒,吸毒,毒品,毒藥。(圖/pixabay)

▲藥頭欠錢用安毒還,藥腳護航作偽證遭判3年。(圖/示意照與本案無關/Pixabay)

記者郭世賢/基隆報導

李姓男子曾向翁姓藥頭取得兩次、各約0.5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用以抵償翁男所欠的1000元債務。然而,在法院審理翁男販毒案件時,李男作為證人具結後,於檢察官反詰問時卻虛偽陳述,聲稱未曾向翁男拿取毒品,亦未有債務往來。法官認為李男此舉已構成偽證罪,妨害國家司法權的正常運作,最終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2年4月18日,李男於翁姓藥頭住處麵攤後方車庫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約0.5公克,作為翁欠李1000元債務的抵償。隨後於同年5月9日,在麵攤附近水溝旁,李男再度向翁男取得相同數量的毒品,以相同方式抵償債務。

基隆地方法院於2023年2月21日審理翁男販毒案期間,李男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並具結,然於接受檢方反詰時否認曾向翁男取得毒品,也否認雙方間存有債務關係。檢察官認為,李男的虛偽證詞足以影響審判結果,已妨害國家司法權的公正行使,因而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指出,李男於準備程序中仍堅稱自己未犯偽證罪,辯稱係誤解他人陳述內容,直至日後才坦承犯行,顯示其欠缺悔意,應予以從重量刑。此外,考量翁男所涉販毒案件分別被判處4年10月及2年4月徒刑,若對偽證罪輕縱處罰,恐使偽證行為成為掩護重罪的手段,導致該罪日益增加,嚴重妨害司法制度運作,故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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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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