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7少女拍「妹妹」照!帶15歲女開房間 噁男判5年6月

▲洪姓男子去年8月誘騙少女自拍裸照,少女欲分手卻被要求付1000元否則散播裸照挨告。(示意圖/翻攝pixabay網站)

▲男子引誘7名少女拍裸照,又帶女孩開房間自拍性交畫面,遭判5年6月徒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網站)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麵粉廠工作男子(大雄),從遊戲軟體鐘認識7名未成年少女,以互相交換看裸照為由,要少女們拍攝全裸照及「妹妹」照供他觀看,甚至還帶少女去開房間,家長發現女兒行為有異,報警提告全案才曝光,警方循線將大雄逮捕,他才坦承全部犯行,彰化地院審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應執行5年6月徒刑。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大雄自2021年5月起在住處,以不同的暱稱登入3個遊戲軟體,認識了7名(年齡約10歲至17歲的少女),向他們一再拜託,先以自行傳裸照為由,勸誘女孩拍攝全身裸照及下體照片供其觀賞。隔年2022年7月13日13時許,帶15歲少女到桃園市某家汽車旅館開房間,用手機拍攝2人性交影片。

刑大接獲某名少女家長報案後,循線將大雄逮捕,並從手機及電腦找到拍攝裸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大雄這才自白認罪。

法官認為,從醫院鑑定中得知,大雄智力並無低下現象,無明顯戀童徵象,也未檢測出特定的性心理障礙,性侵再犯可能性相對不高,但他偏好網路互動,容易以未成年女性為對象,應持續接受心理治療、認知輔導,以改善社交功能。

法官審酌,經傳喚相關受害人,只有2人願意和解,至於其餘5名受害女孩,迄今尚未獲得諒解,依犯引誘使兒童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犯製造少年為性交電子訊號等共8罪,分別判處1年4月至3年4月不等,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手機及電腦均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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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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