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雙法初審通過!禁胎兒提供細胞、違規最重罰2千萬+沒入設備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日續審《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初審通過。(圖/記者洪巧藍攝)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今日續審《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初審通過。(圖/記者洪巧藍攝)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9)日續審攸關細胞治療的「再生醫療雙法」,草案順利通過初審,不需經過朝野協商。其中可能涉及現實版「姊姊守護者」的組織細胞提供者部分,將「胎兒」列為禁止對象,其餘包含未成年人、無意思能力成年人等,則新增公證程序來保障權益。而為了避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進行相關廣告,本次法案中罰則加強相關處分,最高可罰2千萬元,另也要沒入其設備與製劑。

癌症患者在末期、治療無效等情況,為求一線生機,可能會尋求細胞治療,過去可能得遠渡海外,國內則從2018年9月以《特管辦法》開放癌症等部分細胞治療,現在更進一步立法以完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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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但在上會期審查時遭質疑條文規定太過寬鬆,最終未能通過立法院審議,衛福部後續刪除爭議條文,本會期再次提出版本獲得醫界與民團肯定,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日開始進行逐條審查,部分爭議條文保留繼續今日討論,朝野最終凝聚共識,修改部分政院版草案文字並初審通過。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劉越萍表示,今年的草案將去年章節編排進行改善,把再生醫療「需要人體試驗」的規範條文往前移,原則就是要證明效果,來避免外界誤會不需要人體試驗。

至於免除人體試驗條件的部分有兩類,分別是屬於恩慈療法的「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以及「特管辦法已經核准執行的項目」,而規範中也明訂「其治療應排除異種細胞、組織」。

劉越萍指出,先前免除人體試驗對象曾納入「初步療效者」,但是考量可能會受到實驗設計影響,所以刪除此部分,以兩類進行處理,就可以顧及創新與安全的平衡。

另針對醫療組織與細胞來源提供者部分,劉越萍表示,捐贈者為胎兒的部分,目前相關科技風險高,所以予以刪除,至於其它包含未成年人、無法完整意識表達成年人等,則用公證等程序來達到權益保障。

法案也明訂「禁止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為再生醫療廣告」並配合重罰處分,劉越萍表示,違反規定者可處分200萬至2千萬,另也要沒入相關設備與製劑,相當於「斷了他的生財工具」。

過去《醫療法》處分醫療廣告儘處罰5萬至25萬元,因為金額太低,甚至有不肖業者將罰鍰視為成本的一部分,再生醫療法規則將醫療機構違規廣告等行為罰則提高到20萬至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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