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申請放寬!3族群「免巴氏量表評估」 新規15日上路

▲勞動部。(圖/記者廖婕妤攝)

▲勞動部公告簡化家庭看護移工申請,並擴大免評及留用中階技術人力。(圖/記者廖婕妤攝)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台灣邁入高齡化社會,許多家庭都有聘請外籍看護工的需求,不過要申請必須符合一些條件,其中最常見的是要附上「巴氏量表」評分。對此,勞動部今(13)日宣布,放寬家庭看護移工申請門檻,其中使用長照照顧服務持續逾6個月、經醫師診斷失智評估量表輕度者等,新增納入免經巴氏量表評估,相關法規將於15日正式上路。

勞動部今日發出公告,已修正申請聘僱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人力相關法規,簡化家庭看護移工申請,增列多元認定申請資格及簡化75歲以上長者及領有特定身心障礙證明者重新聘僱看護移工流程,不必再往返醫療機構重複評估失能情形;另回應產業人力需求,鬆綁中階技術人力資格規定,及調整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協助解決缺工問題。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勞動部表示,修正法規有兩大重點,首先是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擴大重新招募免評對象,放寬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為75歲以上長者或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免評。

其次,擴大留用中階人力,放寬同雇主同移工累計工作6年以上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新增開放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並擴大開放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增加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等工作。

勞動部說明,申請家庭看護移工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對象,增列三大類被看護者多元認定方式,第一類為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第二是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第三則是擴大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免評對象,包含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並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等三種對象,都可免經醫療機構評估失能情形。

▲南投縣政府開始受理居服宅配補充訓練計畫,可由居家照服員到宅指導外籍看護。(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外籍看護工。(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另外,勞動部也簡化申請家庭看護工重新招募及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的流程,針對曾聘僱家庭看護移工且被看護者為75歲以上長者,以及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者等二類對象,免除反覆再到醫療機構評估失能的困擾。

勞動部強調,在擴大留用中階技術人力修正規定有三個重點,首先是放寬同雇主同移工「累計」工作6年以上即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鬆綁現行須達「連續」工作6年的工作年資條件限制,解決實務上移工與雇主聘僱關係因各種因素中斷,事後移工返鄉後再入國受聘僱於同一雇主,卻因聘僱中斷不符連續工作年資無法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影響人才留用的困難。

其次,新增中階技術一般營造工作,除協助營造業者留用公共工程及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且具技術經驗、熟悉我國營造工程環境的優質營造移工外,也對接今年6月15日開放一般營造業移工未來具技術能力時,後續皆可轉任中階技術人力。

最後,則是擴大開放中階技術農業工作,納入林業、畜牧及養殖漁業工作,並調整僱用員工10人以下的農民或農民團體申請聘僱中階外國人總人數上限,以1年僱用國內員工平均人數25%核計。

勞動部提到,本次也調整機構看護移工名額計算方式,刪除機構達100床規模分級採計護理人員人數的規定。解決現行床位數達100床以上的機構,在核計可聘僱機構看護移工人數時,本國護理人員每1人僅能以0.5人計算的問題,修正規定後將可衡平核給機構看護移工名額,不應因規模大小有所差異。

勞動部指出,本次修正規定,已多次與民間團體社會對話,並與衛福部、經濟部、教育部、內政部及外交部等跨部會協商,透過法規調整務實回應人力需求,協助產業進用人力紓緩缺工困難,並減輕家庭照顧失能者的負擔。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