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0公里重罰3.6萬!民眾吃不消喊放寬 交部拒絕曝原因

▲金山分局取締超速,抓到一輛大型重機時速179公里,嚴重超速109公里。(圖/記者郭世賢翻攝,下同)

▲超速40公里重罰3.6萬元。(資料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為降低車禍死亡,6月底起,嚴重超速取締自超速60公里下修為40公里,且罰款從2.4萬加重至3.6萬元,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要求放寬,恢復舊制60公里規定嚴重超速取締標準,交通部今(28日)回應,去年超速40公里已高達9萬多件,顯見用路人輕忽其危險性,重罰可嚇阻嚴重超速,將維持該措施。

今年6月30日起,嚴重超速規定由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提高罰鍰上限由2萬40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不堪該重罰措施,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恢復放寬新制《道交條例》,要求恢復舊制之60公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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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今回應表示,立法院修法通過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視為嚴重超速加重處罰,該規定係於民國106年間經相關專家學者建議應降至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交通部因此研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委對於該議題也相當重視,併同提案審查,經充分討論後修正通過,自112年6月30日施行。基於法律安定性及維護用路人行車安全,爰擬維持該規定。

由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屬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反應時間愈短,發生交通事故將產生重大危害。

▲金山分局取締超速,抓到一輛大型重機時速179公里,嚴重超速109公里。(圖/記者郭世賢翻攝,下同)

▲車輛超速件數逐年上升。(資料圖/記者郭世賢翻攝)

根據交通部統計,近5年嚴重超速案件分別有8,066件、8,735件、11,853件、15,696件、15,297件,有逐年持續上升趨勢,111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件數更高達9萬多件,交通部指出,從超速案件逐年上升且超速40公里件數多,顯見用路人輕忽超速所帶來的危險性,這次修法重罰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對於提昇道路交通安全有一定助益。

交通部說明,參考日本交通法規,只要超過速限30公里即納入刑罰加重處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鑑於我國嚴重超速日益惡化,建議參考日本規定,評估嚴重超速比照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以達遏阻之效,經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建議維持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版本。

交通部強調,道路速限本來就是駕駛人應遵守行車規定,應避免心存僥倖,有嚴重超速之行為,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交通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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