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陳建仁:「性平三法」增訂權勢性騷 事發10年得申訴

▲▼陳建仁立法院報告備詢 性平三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行政院長陳建仁前往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將處理社會高度關注的「性平三法」修法,行政院長陳建仁今(18日)赴立法院進行「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專案報告,他表示,修法草案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行政裁罰增訂未成年於成年後3年,具權勢關係於離職後1年、事發後10年得申訴的特別時效,且若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調查期間得予以停職。

陳建仁今天上午在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時說明,「性平三法」包括《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現行法規管轄不明確、處罰力道不足,導致無法有效處理、嚇阻權勢性騷擾;且申訴規定未盡周延、被害人保護不足,使被害人不敢申訴主張權利;加上事件調查成員專業性及外部與女性代表比例不足,導致調查機制的公正專業易受到質疑。

因此,陳建仁說明,此次修法包括3大重點: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其中,修法特別層級式加重處罰、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擴大適用範圍、增加外部申訴管道,並將保護扶助入法,完善保密、申訴相關規定。

陳建仁表示,修法草案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納入裁處,並採層級式加重民事懲罰性賠償,最高5倍,同時提高行政罰鍰及加重刑事責任。

陳建仁表示,修法草案明確規範同事間上下班持續性的性騷擾行為,以及雙方分屬不同事業單位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使法規管轄明確化;在學校方面,規定軍警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並下修10人以上公司即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

在保障被害人權利部分,陳建仁說明,修法草案規定,行政裁罰增訂未成年於成年後3年,具權勢關係於離職後1年、事發後10年得申訴的特別時效,如果雇主本人是被申訴人,受其雇用的申訴人亦得於調查期間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如經認定雇主性騷擾成立,雇主並應補足被害人留職停薪期間的薪資,周延保障被害人申訴權利。

此外,陳建仁表示,修法草案規定,被申訴人為公私部門最高負責人及各級主管,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者,於調查期間得暫時予以停職或調整其職務,以確保事件調查過程不受行為人權勢干涉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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