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被提名人遭疑教唆偽證 劍青開炮:司法鬼島「小人得志」

▲▼總統府公布大法官被提名人 陳忠五 蔡彩貞  朱富美 尤伯祥 林佳龍 翁岳生。(圖/記者屠惠剛攝)

▲大法官被提名人尤伯祥擔任律師時的爭議,成為近來司法界的話題。(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總統府5月公布4位大法官提名人選,其中民間司改會出身的律師尤伯祥,遭質疑在2005年的雲林焚化爐案中,教唆被告妻子做偽證,還當場被發現事先準備好的問答集,雖然尤伯祥回應這是「惡意的捕風捉影」,但律師與證人接觸的尺度已在法界成為話題,檢改團體要求建立相關法制,否則「只要沒有法,就不會違法」,台灣會墮落沉淪為「小人得志」的司法鬼島!

以下為檢改團體劍青檢改的聲明全文:

律師涉教唆偽證法制闕漏 請大法官被提名人表態是否支持重建法制

近日大法官被提名人某律師遭踢爆涉嫌教唆證人偽證,其公開坦言曾與證人接觸討論案情,但否認指導演練及問答筆記云云。茲因攸關國家未來法制及大法官提名審查,本會聲明如下:

一、我國「律師接觸證人」法律規範闕漏不足,僅在《律師倫理規範》有簡陋之原則性文字,且實務運作混亂不一。有律師完全不敢約見證人的,亦有律師只敢通知證人程序事項的,也有律師指導證人「講重點」的,還有律師大膽教唆證人顛倒是非的。簡言之,因長期規範密度不足,導致毫無標準,自律幾近淪喪。

二、先進國家對「律師接觸證人」均有明確規範及標準,具體可能涉及:「證人測試」、「證人指導」、「教唆偽證」等不同層次。以英國為例,容許「證人測試」,旨在幫助證人熟悉審判流程;但為避免證人記憶遭到引導錯置,或者證言受到誘導汙染,「證人指導」均予禁止(送懲戒),且絕對禁止「教唆偽證」(有刑責)。均有明確規範,足資遵循。

三、司法院為完善推行國民法官制度,曾於「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預告版」第141條至第153條寫入「證人測試」之條文草案,但因特定律師團體的反對而全遭刪除,未來法律規範只能繼續「保持」闕漏及規範密度不足。吾人皆知,擅於玩法弄權之人,「只要沒有法,就不會違法」,如此台灣未來只會繼續墮落,沉淪為「小人得志」,「劣幣驅逐良幣」的司法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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