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組織改造新設5署 立院三讀修正《經濟部組織法》

▲▼立法院院會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三讀 敲槌 同性收養。(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議事。(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為因應國內外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需要,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修正攸關行政院組織改造的《經濟部組織法》部分條文,原本經濟部下11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3個行政機關,將整併為6個業務單位、6個輔助單位及10個三級行政機關,除了新設「商業發展署」負責規劃推動商業服務業政策外,也將「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949年訂定以來,歷經9次檢討與修正,部分條文已不符法制體例及現況,為使組織運作更具彈性及效能,與時俱進,以快速回應民生需求及社會關注議題,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經濟部組織法》修正案,以及處理其次級機關組織法修正案共11案。

三讀條文明定,經濟部依職掌設10個次級機關,包括:商業發展署、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水利署、智慧財產局、產業園區管理局、標準檢驗局、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此次組織改造重點包括:成立「產業園區管理局」,負責原本「工業局」、「產業園區管理局」業務,有助於將科技產業園區單一窗口服務能量擴散至產業園區;「產業發展署」、「國際貿易署」、「能源署」及「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署」由局處改制為署,成為負責政策擬定及推動的重要三級機關;原本的「礦務局」與「地調所」整併為「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就礦產開發結合全方位地質管理;另為因應氣候變遷與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經濟開發亦須兼顧能資源的合理利用,「水利署」續留經濟部,益於有效整合民生與產業用水。

此外,由於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人員不適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的權益保障規定,為保障該會隨同業務移撥經濟部者的權益,三讀條文新增規定,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至於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以改任時審定的職務,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調任其他職務或升任高一官等時,應依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法令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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