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嫌「沒子宮不算女人」 無良尪偷吃陪唱妹17年...妻反擊提告

▲▼交往,告白,情侶,結婚,曖昧,劈腿,出軌,小三,外遇。(圖/pixabay)

▲丈夫外遇陪唱小姐17年,正宮等到他癌逝後向小三提告求償。(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pixabay)

記者黃資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卡拉OK店的張姓老闆公然外遇店內陪唱小姐,2人不僅同居,還向鄰居大肆宣揚妻子「子宮拿掉不是正常女人」,17年後張男因肝癌離世,正宮下定決心提告侵害配偶權,橋頭地院判決小三須賠償40萬元給正宮。

張男妻子小花(化名)指控,與丈夫自1982年結婚,育有3名子女,2004年夫妻倆一起開了卡拉OK店,一段時間後卻發現丈夫與店內的陪唱小姐有染,2人多次在店內做出親密舉動,完全不顧他人眼光。

當時小花哭求丈夫回歸家庭,但他深陷戀情之中,還聽從小三的話搬出家裡,和她同居。這段長達17年的不倫戀,直到2021年張男因肝癌離世才終結,正宮也決定向破壞家庭的小三提告,求償100萬元。

小三辯稱,與張男因合作經營製茶生意才會同居,並非交往而同居,期間2人也都分房睡覺,未逾越男女一般交友之分界;另主張小花指控之侵害行為已逾10年請求權。

不過,小花的3名子女出面做證,過去在卡拉OK店裡,經常看到父親和對方黏在一起,也完全不忌諱孩子與外人知道,甚至曾向鄰居說「老婆子宮拿掉不是正常女人,所以可以正當和小三交往」。後來父親有酗酒陋習,經常跑回家裡打人,恐嚇媽媽不要管太多,不然就讓她「死得很難看」。另有張男同鄉跟負責處理張男與小三車禍理賠的保險員提到,他們互動跟一般情侶沒兩樣。

法官採信證人證詞,認定小三確實張男與小花的婚姻,針對是否已超過10年請求權時效,由於時效應自行為終了時起算,也就是到2021年張男病逝後10年內皆可提告,因此判決小三賠償4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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