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上路】每年600案讓國民上法檯判生死

▲彰化地院針對國民法官新制,邀集上市櫃公司負責人及高階經理人座談。(圖/彰化地方法院提供)

▲一年約有600起案件需要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圖/彰化地方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民法官上路在即,但並非每一案件均需要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依照《國民法官法》規定,僅有「地方法院一審管轄」、「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據統計,每年約有600件此類案件,需要國民法官上法檯參與審判。

國民參與審判的目的,就是希望判決能夠更貼近民意。由於過往引起社會關注,但因判決結果與人民期待有落差,導致人民逐漸不信任司法的案件,大多為重大刑事案件,因此《國民法官法》限縮案件類型,依照該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因此,根據司法院2014年到2018年的案件類型統計,每年約有600件案件適用《國民法官法》,而「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照目前刑事相關法律包括:「妨害性自主致重傷或致死者」、「殺人」、「使人受重傷因而致人於死」等,共約245種;「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則有112種。

另外,再根據同法規定,國民法官必須是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有高中職畢業以上學力的我國國民。而選任流程是先由地方政府提出符合資格的初選名單,交由地方法院的審核小組以電腦抽籤,複選24名候選國民法官,最後由該案件的地方法院合議庭,加上檢辯雙方代表,以面試、詢問的方式,決定出最後的6名國民法官與2-4名備位國民法官。因此司法院推估,每案選出24名候選國民法官、近600案,所以每年約有13萬國民將參與審判程序。

依照以上規定,國民法官上路後將會適用的案件,包含台北地檢署11月間偵辦的「富商酒駕撞死空少案」、彰化地檢「家暴婦電線勒死丈夫案」,以及台北、士林地檢署均立案查辦的「詐騙集團假徵才虐殺案」等,未來都適用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上路】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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