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居隔不能投票他不爽了 首宗提告延長投票時間判決出爐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Google maps)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竹市1名呂姓男子目前因確診新冠肺炎居家隔離中,依衛生局開立的居家隔離通知書所載,明天(26日)投開票日正好是閉關最後1天,呂男不想錯失投票權益,訴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與新竹市選舉委員會,應將投票截止時間從26日下午4點,延長到他隔離結束後的隔天(27日)中午12點,但今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得抗告。

裁定理由指出,本案所聲請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內容,涉及選舉投票日期、起止時間,都屬於中選會職權,而非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可以請求的事項,所以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認定的「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的要件。

此外,裁定指出,聲請人的病情發展、可能的醫療天數及隔離結束時間無從預測,若依聲請人的主張,將使投票日期繼續延長,使選舉結果處於不確定狀態,若中選會仍依公告時間即時開票,聲請人將會在已有開票結果的情況下投票,有違投票應以平等、無記名方式為之的原則。

裁定指出,倘若全國各投開票所均因此延遲開票,將導致計票作業延宕,選舉結果無法即時公開,恐將引發選舉公正性的疑慮與不安,顯然違反重大公共利益,鑒於投票日在即,如准許臨時變更投票時間,或驟行訂定新的程序規定,將引發選民混淆、選舉程序紊亂,對於選舉的辦理具有重大公益危害。

裁定認為,綜合衡量聲請人個人投票權益,與全國人民因定暫時狀態處分延長投票時間所受公共利益損害,本件並無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據此裁定駁回呂男的聲請。呂男雖得對本件裁定提起抗告,但明天就是投票日,提起抗告可能緩不濟急。

本案呂男因確診新冠肺炎,經新竹市衛生局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立隔離通知書,明訂本周一(21日)到本周六(26日)進行居家隔離,依本月(11月)14日起上路的防疫新制,確診者完成居家隔離滿5日,包含被認定為「第0天」的隔離首日後,接著進行「N」日的自主健康管理天數,最長可達7天,但只要快篩陰就可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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