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鎖匠綑綁性侵女大生!逼同框自拍脫罪被打臉 老闆也連帶賠償

▲▼鎖匠,鎖門,開門,開鎖,鑰匙。(圖/翻攝自Pixabay)

▲鎖匠到女大生租屋處幫忙換鎖,結束後卻假藉有東西忘了拿折返,趁機性侵女子得逞。(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記者黃資真/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江姓鎖匠前往女大生租屋處協助換鎖,完事後卻返回原處稱要找螺絲起子,趁機進屋拿充電線綑綁、壓制女大生後性侵得逞,江男先前依強制性交罪判5年;民事部分,女子向江男以及鄭姓老闆求償100萬元,法官認定江男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性侵,老闆身為雇用人也須負責,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90萬元。

案件發生在去年1月4日下午1時許,女大生小芳(化名)租屋處門鎖故障,她撥打門口張貼的廣告電話請鎖匠幫忙換鎖,鄭姓老闆遂指派江姓鎖匠前往。

江男替小芳換好鎖後,拿完收據便離開,才過2分鐘,江男藉故稱螺絲起子忘了拿返回原處,小芳便打開門讓江男進屋,未料江男見有機可趁,將小芳壓在床上,用被子、短褲塞入小芳嘴巴,拿充電線把她雙手反綁,並掐住其脖子,小芳見生命恐有危險,只好放棄掙扎,任由江男為所欲為。結束後為了營造合意性交的假象,江男還強迫小芳與自己自拍,並互加LINE好友才離去。

刑事部分,江男依強制性交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確定。

而小芳除了向江男提出民事求償外,也向鎖匠鄭姓老闆提告,主張鄭男負責指示江男換鎖,江男才能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性侵得逞,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因此鄭男也須負起賠償責任,向2人求償100萬元。

鄭男反駁,強調江男是完成換鎖後再返回現場,既然已經完成任務,屬於他個人犯罪行為,與自己並無關係,如果法院認為他應負擔賠償責任,則應賠償10萬元為合理;江男則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任何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當時江男完成換鎖工作離開才2分鐘,就聲稱要拿走遺留的螺絲起子返回原處,可見小芳是基於「鎖匠」身分才讓其進入,江男才會利用職務機會性侵得逞,身為老闆的鄭男也有責任。

由於小芬事發時年僅20歲,正值青春芳華,前途似錦之際,卻因此事遭受身心之嚴重打擊,甚至引發憂鬱症、焦慮症或恐慌症等情形,法官判決江男、鄭男連帶賠償90萬元給小芳。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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