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國務機要費除罪化 陳水扁、吳淑珍更二審獲判免訴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立法院5月底三讀通過《會計法》相關條文修正案,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而高院更二審審理中的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的國務機要費案,上午10點宣判,陳水扁國務機要費部分免訴,吳淑珍國務機要費部分也免訴,但因涉犯南港展覽館弊案洗錢而判刑2年。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均免訴。陳致中洗錢罪判刑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黃睿靚洗錢罪判刑10月、併科罰金150萬元,但宣告緩刑4年、需支付公庫100萬元。可上訴。

▲前總統陳水扁出席「臺北設市百年交流分享」。(圖/記者林敬旻攝)

▲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宣判。(圖/記者林敬旻攝)

陳水扁卸任前爆發一連串弊案,最主要的案件就是「國務機要費案」,另外還包含龍潭購地弊案、前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教唆偽證案、南港展覽館弊案,以及相關洗錢案。而除了國務機要費、洗錢等案以外,其他陸續定讞,陳水扁最後遭判刑20年、併科罰金2.5億元;另外吳淑珍也遭判刑17年6月,併科罰金1.54億元定讞。

最主要的「國務機要費案」,檢方當時起訴扁、珍、馬、林,以及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還有協助洗錢的扁珍兒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扁家友人蔡銘哲、前力麒建設董事長郭銓慶等,當時起訴罪名包含貪污、偽造文書、洗錢等罪。

「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院一審將陳水扁、吳淑珍重判無期徒刑,分別併科罰金2億元、3億元。另外陳致中犯洗錢罪判刑2年6月、併科罰金1.5億元,黃睿靚犯洗錢罪判刑1年8月、併科罰金1.5億元,並宣告黃睿靚緩刑5年,但需繳交緩刑處分金2億元給予公庫。

此外,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也在本案中被判刑20年、16年。總統府前出納陳鎮慧因轉為污點證人,獲判免刑。3人雖未被宣告併科罰金,但一審宣告3人必須與扁珍共同連帶追繳國務機要費不法所得1億餘元。

全案雖被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進行更二審,但陳水扁、吳淑珍兩人分別因為身體因素停審及持請假,審理進度緩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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