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羅吉祥涉每人3萬買票賄選固樁案,遭判刑3年10月定讞。(資料照/記者陳凱力翻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縣市首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人的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的血親,以及三等以內的姻親關係。此次修法並未觸及縣市升格、村里長從「無給職改為有待遇」等條文。
現行地方首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停職等原因出缺時,由地方機關派員代理,但因並未就代理員的身份或資格進行限制,實務上出現代理人選為原地方首長的配偶或有血親關係,例如新竹縣竹東前鎮長羅吉祥2018年地方選舉時,因違反《選舉罷免法》遭判刑,依法停職,新竹縣政府指派羅吉祥妻子張順朋代理,產生諸多爭議,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為減少代理人資格問題,立法院三讀修正《地方制度法》,明定未來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的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以內的姻親關係。
另外,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地區的參政權益,三讀條文明定,山地鄉鄉長若辭職、停職、去職或死亡,派任的代理人也應具備山地原住民的身分。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三讀會後發言說,修法是為了避免政治被少數地方家族給把持,因此修法規範相關資格限制,避免後續指派代理人選時產生諸多爭議,感謝朝野立委及內政部對修法給予贊同。

▲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議事。(圖/翻攝自國會頻道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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