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拒絕米其林評鑑」的自由 「突破舊思維」名店鍋氣將上訴

▲「鍋氣」餐廳委任律師,向米其林表達拒絕受評鑑的意見。(圖/記者羅志華攝)

▲「鍋氣」餐廳委任律師提告,向米其林表達拒絕受評鑑的自由。(圖/資料照)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知名粵菜餐廳「鍋氣WOKHEI」提告禁止《米其林指南》派「秘密客」上門用餐、評鑑,台北地院一審判「鍋氣」敗訴,業者今不服判決,強調「餐廳當然有選擇客人並決定是否與何人締結消費契約的自由」,米其林應尊重餐廳拒絕被評鑑的自由,但一審判決允許米其林評審員偽裝成「一般消費者」,等於宣示「任何餐廳在米其林面前都沒有締約自由」,業者對此深表遺憾,認為本案涉及《憲法》所保障的自由權益,需要有突破傳統舊思維的勇氣,「為了捍衛餐廳享有『拒絕米其林』的自由與權利」,將在收到判決後提起上訴。

以下是鍋氣WOKHEI餐廳委任律師回應一審判決全文:

一、 關於一審判決認為「美食評鑑屬於言論自由」部分:
(一) 美食評鑑雖然是言論自由,但必須在「用餐」後才會有「言論」內容可言。
(二) 我們不認同米其林以營利為目的(即出版米其林指南)來進行評鑑,也不認同其評鑑標準與制度,所以我們當然可以拒絕米其林評審員來用餐。

▲▼北市知名粵菜餐廳「鍋氣WOKHEI」主廚溫國輝             。(圖/翻攝「WOKHEI 」官網)

▲北市知名粵菜餐廳「鍋氣WOKHEI」主廚溫國輝,也是本案對米其林提告的原告之一 。(圖/翻攝「WOKHEI 」官網)

二、 關於一審判決認為「餐廳與消費者的買賣契約,重點不在於消費者身分或消費者會不會評論餐廳,而是食物跟價格是否合意」部分:
(一) 締約自由包含「決定與何人締約之自由」,所以消費者身份當然也是契約合意的主要之點,尤其是當其中一方已經明白表示拒絕與另一方締約,更是如此。
(二) 我們已經拒絕與米其林評審員締結契約,法院的判決卻允許米其林評審員偽裝成「一般消費者」繼續與我們締約,這樣的判決無異是肯定大家都可以用消極詐欺方式去侵害他人的締約自由。

三、 關於一審判決認為「米其林從沒對鍋氣發表評論,也無從認定即將對鍋氣進行評鑑,鍋氣提告的主張無稽,洵無足取」部分:
(一) 原告於本件是主張締約自由等人格權有受侵害之虞,而非主張名譽權有受侵害之虞,故過去是否有對原告發布評鑑,並非重點。
(二) 且,米其林指南既然宣稱評鑑對象是選定城市中的「所有餐廳」,且沒有列出未進行評鑑的餐廳,所以「未發表評論」也是一種「評論」(等同評鑑過後未上榜之意),所以原判決認為「無從認定將對鍋氣進行評鑑」,顯然是對於米其林指南評鑑制度的誤解。
(三) 況且,我們已經拒絕與米其林評審員締結契約,但米其林指南一再宣稱會對選定城市中的「所有餐廳」進行用餐與評鑑,於訴訟中也主張「原告不能拒絕米其林評審員去用餐」,所以米其林評審員仍隨時會以匿名方式(偽裝成一般消費者)來用餐,當然有侵害原告締約自由的高度可能。

四、 我們認為本案涉及到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益,需要有突破窠臼的勇氣,法院的判決等於宣示「任何餐廳在米其林面前都沒有締約自由」,我們對於這樣的結果深感遺憾,為了捍衛餐廳「拒絕米其林」的自由與權利,將在收到判決後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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