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製行動電源布局台灣!展示維修客戶開發全包 負責人獲緩起訴

▲▼             。(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中資企業偷跑來台營運,德蘭明海台籍經理違反兩岸條例獲緩起訴。(AI協作圖/記者黃宥寧製作,經編輯審核)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1名黃姓男子明知中國深圳市德蘭明海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仍協助設立「台灣鉑陸帝公司」籌備處,從事產品展示、維修與開發客戶等營運行為。士林地檢署考量其坦承犯行、無前科且已離職,予以1年緩起訴,並命其8個月內繳納15萬元公庫金。

黃男自2022年6月7日起擔任深圳市德蘭明海科技有限公司海外銷售高級經理,該公司主要生產行動電源裝置,並透過投資香港鉑陸帝新能源有限公司,規劃在台設立分公司。黃男在台經由房屋仲介尋得新北市汐止區某處作為「台灣鉑陸帝公司」籌備處,並於2022年11月3日由德蘭明海公司歐洲區代表韓海濱名義承租。

由於「鉑陸帝」名稱與市售行動電源品牌BLUETTI中文譯名相同,是否與該品牌有關,據公開資料,BLUETTI 為中國深圳市德蘭明海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名稱,而本案涉及的香港鉑陸帝新能源有限公司,為德蘭明海公司投資之關係企業;故檢調偵辦對象為相關公司法人與涉案個人,係針對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在台從事業務活動之法律責任,並非針對品牌產品品質或市場經營評價。

然而,黃男明知德蘭明海公司為大陸地區營利事業,且香港鉑陸帝公司為其關係企業,未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許可,不得在台設立分公司或從事業務活動,仍在籌備處成立許可遭否准前,進行多項實質業務行為,包括將該處作為德蘭明海公司產品展示場所、接收行動電源維修零件寄送並以黃男為收件人、提供產品在台維修服務、在台開發客戶並安排前往中國工廠參觀,以及由德蘭明海公司核銷並支付籌備處租金與相關營運費用。

黃男於2024年7月17日自德蘭明海公司離職,全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檢察官就犯罪性質指出,本案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2所規範之「集合犯」,即法律構成要件本即預定行為反覆實行。黃男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間反覆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具延續性與反覆性,應適用2022年6月8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18日施行的新法規定。

不過,檢察官審酌黃男無前科、坦承犯行、已離職且目前無業,認其歷經司法程序已受警惕,基於公共利益與《刑法》第57條量刑因素,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年,黃男須於處分確定後8個月內繳納15萬元公庫金。

檢方也提醒,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若黃男於緩起訴期間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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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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