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宏/審判獨立不該是審判品質的遮羞布

▲▼司法,法律,判決,國民法官,法官,法秤。(圖/視覺中國)

▲法官案件審的好不好,無法成為汰除或監督法官的理由,審判品質低劣的法官,持續隱身在審判獨立的大旗下,運氣不好的人民,只能自認倒楣。(圖/視覺中國)

現在要在司法圈談「審判品質」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只要有人開啟「審判品質」的題目,就會如膝反射般的被導向「影響審判獨立」,正因為如此,「審判品質」的好壞似乎就很難成為汰除或監督法官的理由。也就是說,在台灣的司法體制下,法官案件審的好不好,是無法成為汰除或監督法官的理由,審判品質低劣的法官,可以持續隱身在審判獨立的大旗下,運氣不好的人民,好像也只能自認倒楣。

這樣的現象在其他的行業或領域是非常難以想像的,因為不管在任何領域,你的核心職能做的好不好,絕對是判斷一個人是否適合或應不應該繼續從事原來職務的重要判斷標準。但是這樣的基本道理,在影響人民權利重大的審判事務上,卻不是如此。

目前對於法官的標準,似乎只要沒有違法亂紀,不收賄、不犯法,審理程序只要形式上遵守相關規範,開庭態度平和,不在法庭上駡人,就算審判品質再差,判決書的內容再離譜,都還是可以穩穩的繼續審判工作,持續決定每個案件當事人的重大權利。

面對這樣的不合理現象,司法院從2006年起持續推動「裁判品質提升方案」,想要藉由各級法院院長定期抽閱判決書的方式,以達到監督法官判決品質的效果。當然,這樣的制度推動,立刻又被膝反射地認為是在監視法官、侵害審判獨立。不過,如果再進一步觀察司法院所推動的方案內容,司法院是要各級法院院長針對已經宣判、並上網的裁判書定期抽取,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之人進行研閱,並藉由判決書的事後研閱來確保判決書的品質。既然是針對法官已做成並對外公布的判決書進行審閱,無論事後再如何檢討,自然也就無從更動已經對外公布的判決結果,也就無從影響法官的審判決定,所以,如果要說這樣的事後監督有監視法官或侵害審判獨立的情形,似乎言過其實。

不過司法院所推動的裁判書研閱,是不是就足以達到有效提升裁判品質?從2006年以來的觀察,顯然還可以再進一步檢討。畢竟在目前司法院的方案下,研閱的對象只有裁判書,而裁判書的內容是否妥當?所載內容是否確實與證據資料相符?單看裁判書其實未必能夠看的出來。因為裁判書必須搭配案件的卷證資料,才能有效核實裁判書中所援引證據資料的實際內容,也才能確實理解裁判書結論的形成經過及理由,只以裁判書為研閱對象,明顯是不足夠的。因此,司法院如果有心精進其「裁判品質提升方案」,完整卷證與裁判書併同研閱,應該是可以再進一步調整的制度方向。

「審判獨立」不應該是「審判品質」的遮羞布,也不應該是法官拒絕「審判品質」監督及汰除的理由。在不影響審判獨立的前提下,還是應該要有能夠確保「審判品質」的機制,沒有好的品管機制,就難以達成有效輸出穩定且良好裁判的可能。當品質無法確保,人民每次進入法院,就只能向上天祈求抽到好籤,遇到好的裁判者,但不穩定的品質,就會是讓人民司法體驗不佳的來源,如此一來,司法信賴度自然就難以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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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宏律師●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台北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主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暨常務執行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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