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下班車禍亡「老闆辯她請假」 4證據打臉賠百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新竹傅姓女子去年7月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身亡,水果攤老闆卻以她當日請假為由拒絕賠償。傅女雙親不滿提告,新竹地院法官列出4大關鍵證據,包含拍到傅女上班狀況的監視器畫面、打卡紀錄等等,最終判老闆應賠償13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車禍,撞車,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傅女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身亡。(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傅女雙親在判決書中主張,女兒在水果攤工作,每月薪水約3萬元,去年7月4日下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身亡,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定為遭遇職業災害而死亡,依據《勞基法》第59條規定,老闆應給付遺屬喪葬費及死亡補償共135萬元。

而水果攤老闆辯稱,傅女的確在水果攤工作,發生事故當日她因為身體不適請假,沒有上班,「她當天雖然曾前來水果攤,但是幫朋友處理私事,並非執行職務」,沒想到卻在回家途中發生憾事,並不能算是職業災害。

對此,新竹地院法官指出4大關鍵,首先,傅女發生事故的地點就在水果攤與住家之間,傅父接受職安署詢問時,也能明確陳述女兒上下班的路線,因此職安署認定,她是在平日上下班往返住宅及工作場所間的應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

其次,法官表示,傅女的工作時間為上午6時至下午3時,事發當日的打卡紀錄中,她的上班時間為中午12時42分,下班時間為下午3時12分,而車禍發生時間為下午3時47分,應屬下班返家合理時間內所生之通勤災害。

▲▼芒果,芭樂,水果攤,果汁,夜市,水果。(圖/CFP)

▲傅女在水果攤負責結帳和整理水果。

第三,法官說,傅女當日因為身體不適請假,中午又被叫回店裡上班,店長曾傳LINE訊息通知「今天會比較忙,如果可以的話去換小6」,她則回答「好,我等下看完醫生再回店裡」,這部分不僅有同事作證,也有監視器畫面佐證,她回到店裡後都是在幫忙整理水果、結帳,並非處理私事。

最後,法官指出,傅女發生車禍當下仍穿著水果攤的制服,加上老闆沒有舉證證明她當日有任何未在店內執行職務之事實,最終不採信老闆的說詞,並裁定應賠償135萬元給遺屬,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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