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凱為花花母親的同居男友,卻以玩撲克牌的名義,要花花玩輸就要脫衣,對其猥褻得逞,4年後竟再對花花性侵得逞。(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綜合報導
阿凱(化名)為花花(化名)母親的男朋友,2010年起利用女友外出工作之際,明知花花當時年僅8歲,卻提議和花花玩撲克牌遊戲,輸的人要脫衣服,最後因花花玩輸遊戲而脫光衣物,阿凱更藉此機會,徒手翻開花花的下體「觀看」;未料事隔4年,阿凱更直接利用和花花獨處的機會,對其性侵得逞。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更一審後,法官依法判其應執行6年10月徒刑。
判決指出,阿凱先是在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間,向花花提議玩撲克牌遊戲,輸的人要脫光衣物,直到最後花花因玩輸遊戲,而脫光身上所有衣物,阿凱竟趁此機會,違反花花的意願,徒手撥開花花的下體觀看,對花花猥褻得逞。
阿凱得寸進尺,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間,明知花花當時為僅就讀國一的未成年人,利用和花花獨處之際,要求花花自行在床上躺下,並將花花的衣物褪下,對其性侵得逞。
庭審時,阿凱坦承犯行,不過卻向法官強調並未違反花花的意願。更一審法官審理後指出,阿凱對花花猥褻得逞時,花花為年僅8、9歲之幼童,無論花花是否同意,基於對未滿14歲男女之保護,阿凱違法事實皆已明確。
法官認為,花花在案發時尚屬童稚純真階段,對於男女間性事尚無充分了解與需求,何況阿凱是花花母親的男朋友,花花更稱呼阿凱為「叔叔」,審酌花花證詞曾指出「玩輸了就脫光」等語,認為花花未能充分理解該行為之意涵,但阿凱為智識正常之成年男子,更是花花母親的男朋友,年長花花40餘歲,明知花花無和其猥褻之合意,卻仍以違反花花意願的方法,對花花猥褻得逞,其犯罪事實明確。
而阿凱第二次犯行,更直接對花花性侵得逞,法官審酌花花證詞,花花曾指出,阿凱和她發生關係持續5分鐘左右,就有和阿凱說「我想要看電視」、「而且會痛」,阿凱才把生殖器拔出結束犯行,之後2人便一起看電視等語,且事後花花也向法官指出,看到阿凱時不會刻意閃避,2人感情仍相當要好沒有發生爭吵,難認阿凱有以強制方法或違反花花意願對其性侵得逞。
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指出,阿凱和花花的年齡差距達45歲,又是花花母親的同居男友,本應盡長輩之責,呵護照顧花花,卻利用花花年幼不解人事,罔顧倫常對其性侵得逞,事後也未能勇於認錯,直到上訴後才坦承犯行,更辯稱是因為花花「平時不穿衣服在我面前晃來晃去」等語,顯然未有反省,衡量其智識與經濟程度,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罪,判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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