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聲請石木欽懲戒案法官迴避 懲戒法院駁回

▲▼法官法修法暨檢察獨立學術座談會,石木欽。(圖/記者季相儒攝)

▲石木欽懲戒案,監察院聲請法官迴避遭到駁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涉及不當飲宴,遭監察院提出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但監察院日前認為本案5名合議庭成員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案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並無客觀事實認為合議庭成員執行職務偏頗,因此6日下午駁回聲請。

本案因司法院調查後,認為石木欽於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之期間(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涉嫌與翁茂鐘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石木欽火速請辭,但仍遭司法院移送監察院議處,監察院提出彈劾後,將本案送回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全案於6月底首度開庭審理,本案除職業法官外,另外還加入2名參審員共同審理,合議庭成員分別為審判長吳景源、受命法官曹瑞卿、陪席法官林英志以及參審員臨床心理師蘇淑貞、台大法學院教授柯格鐘。不過全案於7月中第二度開庭審理時,監察院代表突然當庭提出,合議庭准許石木欽不用出庭得以委任代理人到庭,代表合議庭心證上已經認為本案為輕罪,明顯給予法律上例外的恩惠及禮遇,明顯執行職務有偏頗,因此聲請法官迴避。合議庭隨即諭知停止審理,靜候法官迴避裁定結果。

懲戒法院於6日作出裁定,駁回監察院聲請。懲戒法院首先指出,本案是否符合「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必須就客觀事實認定。亦即需就法官之言行,或是與當事人間之特殊情誼等等判斷,而此等事由之存在,必須加以客觀化,亦即經由任何理性之人之合理評斷,均達於足以懷疑審判者在審判時可能偏頗任何一造之程度,不能以當事人主觀上自認有對己方不利,即據以認有偏頗之虞而聲請法官迴避。

懲戒法院進一步解釋,被付懲戒人是否出庭,乃是懲戒案件審判長依據法律所規定的權限,可以准許被付懲戒人委任代理人到庭,並無預斷被付懲戒人違失情節輕微之情形。因此懲戒法院認為,本案並客觀事實,足認合議庭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因此駁回監察院代表的聲請。本案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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