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東利/隨意提領遺產支付喪葬費小心觸法

▲▼遺產,遺囑。(圖/視覺中國)

▲即便曾獲家人在生前的授權提領帳戶款項,當家人死亡後,該授權就已消滅,無權限可繼續以對方名義提領款項。(圖/視覺中國)

小明從小對於父親老明就非常孝順,後來老明因為生病,乃將銀行的存摺、印章交給小明,並授權委託小明提領銀行內的款項,以支付老明的醫療費及生活費。後來,老明仍因病過世,小明於悲傷之際,想到父親在銀行內仍有些許存款,他去銀行照舊填寫取款憑證,蓋上父親的印章後,將銀行剩餘款項領出,並用來支付喪葬費用。然而,老明的其他繼承人反對小明此種提領行為,一狀告到地檢署、法院。

一般人認為,小明在父親生前時,有獲得其授權委託,可將銀行內的存款提領出來;後來父親死亡後,小明繼續將父親的款項領出,用於喪葬費用。可見小明對父親相當孝順,但法律卻不是這麼想的。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然人一旦死亡,即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事實上亦無從為任何意思表示或從事任何行為,從而,行為人在他人之生前,獲得口頭或簽立文書以代為處理事務之授權,一旦該他人死亡,因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即當然歸於消滅,自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

本案中,小明於父親生前雖有得到授權提領款項,然而父親死亡後,該授權就已經消滅,小明已無權限可以繼續以老明之名義提領款項。又《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為要件之一,小明於老明死亡後,既無老明之授權委託,卻私自以老明之名義製作文書,當屬無權製作而偽造,否則會讓一般人誤認老明猶然在世,而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等問題。

若父母在世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至於所提領之款項是否使用於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之用,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成罪與否不生影響。

因此,小明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出具「存摺或存單」、「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之戶籍騰本」、「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原始全戶戶藉謄本」、「全體繼承人親持本人身分證、印章」、「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等文件後,向銀行辦理提領被繼承人之存款,始為正確之提領程序。(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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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東利,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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