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靜文/侵占遺失物 據為己有貪心觸法網

▲稅務官司,搶錢,偷錢(圖/視覺中國CFP)

▲如果因為一時貪心,撿到錢或其他財物想據為己有,一旦失主報警而被查獲,將面對《刑法》侵占遺失物的罪責。(圖/視覺中國CFP)

台灣監視器密度之高可稱得上是世界之冠,在公共場所裡,人們的一言一行幾乎都被攝錄下來,例如2016年發生的一銀盜領案能夠成功破案關鍵之一,也是無所不在的監視器。

在遍佈監視器的台灣,當你在超商內或在提款機上看到別人遺落的錢包、手機等財物時,千萬不要據為己有,因為這不只是道德議題,還關係到法律風險。

小時候老師教導我們要拾金不昧,撿到遺失物之後要拿到警察機關去辦理公開招領。依《民法》第805條之規定,於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其財產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但這不單是道德上的約束,如果因為一時貪心,以為撿到錢或其他具有價值的財物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心生貪念的想據為己有,一旦失主報警而被查獲,將面對《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的罪責,雖僅處以罰金刑,但人生也因此多了一條前科。

實務上還曾發生過,一位顧客在商店內拾得皮夾後交給店員,委託店員在失主前來尋找時交還,不料店員竟然起了貪念而將皮夾暗槓,失主前來詢問時表示沒有人拾獲,結果失主不甘損失報警偵辦,經警方調取店內監視器後發現皮夾被店員侵吞了。因為店員並非單純拾獲遺失物,而是基於業務、收取顧客託交要返還失主的財物,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年輕的店員因為一時貪心,竟因此得面對如此重的刑責,所以說這不只是道德議題,行為前還是得考量未來將面對的巨大法律風險啊!(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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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靜文,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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