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香香的」掀妻怒火 他LINE說真心話拒當種馬遭慘電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起生活作息改變,陳妻察覺其身上常有女人香水味,且透過LINE查出與小三有曖昧對話憤而提告。(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桃園市陳姓男子去年起生活作息改變,妻子察覺他身上常有「女人香水味」,從LINE發現丈夫與小三曖昧對話憤。(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結婚4年多,去年被妻子發現常常藉故不回家,且身上常有女人香水味而起疑,後來透過陳男手機Line發現他與小三提及「我其實不想生小孩」等曖昧對話,驚覺丈夫外遇,妻怒向桃園地院提告並求償150萬元;法官認為,陳男與官姓女子往來已逾一般男女關係,判2人應賠陳妻30萬元,可上訴。

陳妻指出,她與陳男2016年結婚,去年3月起,陳男生活作息明顯改變,常藉口外宿不回家,後來身上更有「女人香水味」,去年5月從陳男未登出的LINE帳號查出大量對話,包括「我其實不想生小孩…如果你跟我在一起就是為了要我生小孩的話!那就請你找別人吧!」、「不用跟她離婚好好的過你們的日子」、「我明天會去買藥吃」、「如果有ㄋ」、「你是不是想知道自己有沒有問題嗎?」、「好啊!如果有了我還是會拿掉」、「不能給她抓到證據」、「不然我也會被告」等曖昧對話,當場崩潰。

陳男則辯稱,妻子未經其同意擅自登入LINE,是以犯罪手法取得相關對話紀錄,內容也是虛構不實,妻子所提出對話紀錄均係憑空創造並非真實,均無證據能力;還反控妻子發生婚外情,企圖從他身上獲取利益才提告;官女則稱,與陳男僅是一般朋友關係,否認陳妻提出的相關曖昧對話。

桃園地院法官審酌,陳男與老婆是夫妻關係,彼此隱私保護程度與第三人相互間應有差別,陳妻主張陳官等2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應屬有據,陳個人隱私顯然難加以取證,即使陳妻沒經先生同意取得證據,考量她非以強暴、脅迫方式侵害,應認陳妻配偶權顯較陳男隱私權受保護程度更高。

法官認為,陳、官彼此以「老公」、「老婆」互稱,還談及是否生育等內容,顯已逾越一般男女關係,審酌雙方職業收入與侵害程度等,審結判處陳男、官女應賠償陳妻30萬元。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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