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帶「14歲酒店妹回家上床」無罪原因曝 友觀戰反被判刑沒收i7 Plus

▲▼上床,女友,性侵,嘿咻,做愛。(示意圖/pixabay)

▲法官認為,小美體型略為豐腴,顯然並非未發育,已難以她當時外貌判斷是否極有可能未成年。(示意圖/翻攝pixabay免費圖庫)

記者陳俊宏/綜合報導

14歲酒店妹小美(化名)被一名呂姓男子帶回家發生關係,過程被呂男的徐姓友人用iPhone 7 Plus偷拍,雙雙吃上官司。但法官認為,呂主觀上不可預見小美未滿16歲,因此判無罪;至於徐因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手機。

判決指出,2018年11月,呂男邀徐男至苗栗縣某處小美工作的酒店飲酒慶生,至同日深夜11時許,兩人邀小美回家繼續喝酒聊天;隔天凌晨2時許,呂在未違反她的意願下,和她發生關係。

而徐男以iPhone 7 Plus偷拍呂男和小美的嘿咻過程。事後,呂男被檢方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但他否認犯行辯稱,加小美的臉書後,並不知道她到底幾歲,「我認為她看起來是18、19歲,我問她有無成年,她說她成年了。在我跟她性行為前,我並不知道她那時候真實年齡是未滿16歲。」

▼小美當時和兩男見面時有化妝。(示意圖/翻攝Pakutaso免費圖庫)

▲▼李春在為排解性慾,性侵、殺害女高中生。(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苗栗地院法官表示,小美體型略為豐腴,顯然並非未發育,已難以她當時外貌判斷是否極有可能未成年;再她於與案發當天,與呂男初次會面時有化妝,工作時有戴假睫毛、畫眉毛、口紅、眼影、遮瑕、粉底,穿白色薄長袖、裙子,則以其當時穿著及完整妝容等儀態,並衡以一般人化妝後可能造成其外表看起來比實際年齡成熟。

法官認為,且小美臉書並無生日資訊,被告雖確有與她發生性行為,然其主觀上並未可預見她未滿16歲,自難認其有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行為的不確定故意存在,因此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至於徐男偷拍部分,法官說,呂利用被害人未加防備,私自竊錄性交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造成她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身心備受煎熬,所為實屬不該,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iPhone 7 Plus。全案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關鍵字: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