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啟臣替盧秀燕發聲 立院質詢台上轟政院「選擇性辦案」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江啟臣。(圖/記者李毓康攝)

▲江啟臣。(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行政院日前宣告「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再掀中央地方戰火,由藍委陳玉珍擔任召委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9日臨時變更議程,改探討憲法與地方制度法下的地方自治權保障。立委江啟臣表示,過去林佳龍時代行政院不處理,如今換新政府上來就處理,質疑中央是選擇性辦案。

江啟臣表示,台中市政府在105年1月26日府制定生煤管制條例,雖然當時中央有不同意見,但卻未宣告無效,但今天資料卻說函報備查時就認為有牴觸,「到底行政院態度是什麼?無效還是怎麼樣?」

行政院副秘書長何佩珊回應指出,林佳龍是在當時張善政院長時代沒有做決定,其實報函備查是有生效力的,而政院3月13日函文的態度是,「這個案全案准予備查,只是裡面的部分條文宣告它無效」。江啟臣追問,為何現在才宣告無效?何佩珊說,因為有牽涉到2018年空污法修正,而過程中也花很多時間來回溝通非常多次。

江啟臣不滿表示,「我看是等到台中市政府真正開罰了,你們才覺得事態不對,才覺得應該要讓他無效,這是選擇性辦案、選擇性依法行政。你們說張善政沒有回應,但即便那時候是過渡政府,他們也發了一個通知,這件事情也沒有說完全不牴觸,但沒有處理,如今換了新的政府上來,難免讓人覺得你就是選擇性依法行政」。

江啟臣說,政院的回答、報告都強調地方自治法違反中央就無效,怎麼不反過來講,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精神是什麼?通篇不講地方自治的精神。江指出,大法官釋字第498號,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地方享有自主獨立地位,國家機關應給予尊重。

另外,大法官解釋第738號解釋,地方在不牴觸中央法規範圍內,以自治條例因地制宜之規範,均為憲法有關中央地方劃分權限之規範所許,這是憲法保障的。內政部的函文也提到,當地方認為需要從嚴,即便跟中央內容不一致,但實際上有因地制宜的考量必要性。

江啟臣說,「今天撤銷自治條例,牴觸空汙法,這感覺好像地方要破壞空污,但實際上地方自治條例的法規內容是比中央還嚴,結果你們認為要撤銷」。

接著江啟臣還追問,環保跟經濟哪個優先?何佩珊回應「要兼顧」,但江引據「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若經濟科技社會發展有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應以環境保護優先,第7條更明載,中央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環境保護事務。

江啟臣指出,林佳龍時代都沒有罰,現在盧秀燕時代罰,「整個法律邏輯,還有政策上對人民保護的優先性,完全看不出政院的立場」,若只是因為今天是針對盧秀燕當市長,站在政治角度選擇性辦案,甚至還有昨是今非的問題,這樣無法取信於民。

對此,何佩珊回應,昨是今非的問題,為什麼在空污法修法後不立即開罰?政院曾經跟台中市政府來回溝通非常多次,林市長時代就開始,可是差別在於林市長是可以協調溝通的。此言一出引來江啟臣反問,「所以盧秀燕不能協調溝通?」何解釋,「不不不,應該這麼說,盧市長當然可能標準更嚴苛,所以她採取比較激進的方式,且盧市長的處罰有違法的問題,以及甚至牴觸本身自治條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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