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玩水球遭路燈電擊…腦損「開吃蠟筆石頭+猛抓下體」  獲國賠1761萬

▲▼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涼亭。(圖/翻攝Google map)

▲新豐鄉三元宮旁公園涼亭。(圖/翻攝Google map)

記者徐愷昕/新竹報導

18歲吳姓男子2015年時與朋友在新竹一公園玩水球,未料玩到一半他卻突遭一旁路燈電擊,導致腦部缺氧受損,經診治雖逐漸康復,但現在仍必須在特教班上課,還會不時吃石頭、樹葉、蠟筆等。一審法院判路燈管理單位新豐鄉公所必須國賠1761萬元,二審高院7日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吳男2015年10月3日下午與朋友在三元宮旁公園的洗手台玩水球,未料一旁路燈線路漏電,導致赤腳的吳男當場遭電擊倒地,一度無呼吸心跳,緊急送醫救治雖然恢復心跳,但腦部缺氧導致受損,現在不僅無法獨立行走,日常生活也須他人協助照顧,另大腦認知功能方面的判斷及思考也都無法正常執行。對此,吳男家屬決定提告,向路燈管理單位新豐鄉公所請求國賠。

法庭上吳男家屬稱,自從吳男受到傷害後,至今仍無法維持自理清潔,還會不時偷跑出去遊蕩及出現攻擊破壞行為,又因他對於東西能否食用無法分辨,導致有吃同學蠟筆、衛生紙、石頭、樹葉、教具等行為,只要桌上可碰之處他一抓起就會往嘴裡塞,甚至還會一直用手大力猛抓自己下體,情緒相當躁動。而受電擊致腦損影響,吳男癲癇症狀也頻繁發生,用力咬管對抗呼吸器的情形下,進而造成了他牙齒鬆脫,甚至須接受植牙手術。

吳男家屬認為,事故發生是因新豐鄉公所未妥善保養、維護路燈所致,對此,一審向公所提出醫療、看護、勞動力減損、非財產上損害及精神撫慰金總計2935萬8294元;二審降低金額,改求償2180萬4529元。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新豐鄉公所對該路燈負有管理義務,卻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未定期派人巡視檢查,有管理上的瑕疵,考量雙方過失情節,最後判決國家賠償1761萬餘元。

二審高院認為,路燈旁洗手台本為水源供應設施,且設置於公園內就是要供不特定人使用,未限制赤腳於公園內運動、遊戲者,又洗手台周圍也沒有任何警告他人有電線鋼纜垂落到地面,或需注意漏電、禁止玩水拖鞋的行為標示,因此難認吳男有過失行為。另經計算,吳男本應獲國賠2180萬餘元,一審僅判1761萬餘元,新豐鄉公所卻還提上訴,二審法官審結維持原判,駁回公所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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