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前消防局長戴天星「公車私用」 判背信罪1年!不得緩刑

▲雲林縣消防局前局長戴天星於任職期間,利用局長座車公器私用以背信罪起訴,處以有期徒刑1年並不予緩刑。(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雲林縣消防局前局長戴天星於任職期間,利用局長座車公器私用以背信罪起訴,處以有期徒刑1年並不予緩刑。(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消防前局長戴天星任職期間利用局長座車公器私用,於下班時間駕駛該車往返雲林、台中,並留宿至上班日再駕駛該車返回消防局上班,2017年11月雲林地檢署指揮雲林縣調查站搜索消防局,戴坦承犯行獲30萬元交保。今判決出爐,雲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後,處以被告有期徒刑1年,不予緩刑。

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戴天星擔任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於任職期2014年1月4日至2016年5月6日止,利用救災指揮車兼作為局長用車之職務上機會,於下班時駕駛該車前往臺中從事私人行程,並留宿在臺中,隔日或次一上班日再駕駛該車返回雲林縣消防局上班。

戴天星私用公務車往返雲林、臺中共計266次,經估算所獲得之油耗費用不法利益為新臺幣79,507元,而違背其作為公務員受託處理公眾事務,不得私用公務車之義務,導致雲林縣消防局公庫財產受有損害。

戴天星於警詢、偵訊、雲林地方法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坦承犯罪事實,並據相關證人證述在案,且有被告之人事資料、雲林縣消防局油料報銷資料、該車之購買資料、車籍資料、車輛通行國道明細紀錄、加油簽單等資料可以佐證。

戴天星上開行為符合刑法第134條、第342條之構成要件,故認定其構成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起訴法條原認為被告上開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本院考量核銷油料費用最終是由局長決行,消防局承辦人員應該沒有受騙,且該車加油時,是合法使用加油卡,加油站人員也應該沒有受騙,所以被告並沒有實施詐術之情形,故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如前。

雲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後,戴天星犯罪所得經估算為79,507元,依法予以沒收,並處以有期徒刑1年。並考量被告當時位居消防局局長,竟貪圖一己之私利而為這樣之行為,不足為下屬楷模,更損及民眾的信賴,故不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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