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通霄鎮長被控接駁車服務喪家 法官認定不構成賄選 

▲通霄鎮長陳漢志,因選舉期間被控賄選,法官3日宣判無罪。(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通霄鎮長陳漢志,因選舉期間被控賄選,法官3日宣判無罪。(圖/記者黃孟珍翻攝)

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通霄鎮長陳漢志,於2018年底選舉期間,被檢舉涉嫌利用提供喪家免費接駁車服務的方式賄選,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及團隊載送喪家之親友不限於通霄地區的選民,甚有服務競選對手的親人在內,因此不構成選罷法的賄選罪,3日宣判陳漢志無罪。

陳漢志於國小校長退休後,為人熱心公益;在2018年底選鎮長時,因提供免費遊覽車載送喪家親友,於出殯日往返火葬場,所以被檢舉賄選,連同5名競選團隊成員一同偵辦。

據檢方調查,陳漢志是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通霄鎮長候選人,卻在2018年5月起,免費提供中型巴士載運通霄地區喪家親友至台中、後龍火葬場接駁,並在車身上黏貼「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顧子弟拼經濟再造通霄」等字樣,並有陳漢志夫婦懇請支持之肖像,而司機及隨車人員,身上也穿印有「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字樣,所以認為陳漢志等人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

但合議庭法官審議認為,陳所提供遊覽車供民眾往返火葬場,是本著服務的精神,目的除服務喪家做功德外,懸掛候選人布條及穿著背心,也僅在提高陳漢志的知名度,爭取曝光機會而已。且同車更有對手陣營的人一起搭乘,故認為陳漢志及其他參與人員都沒有行賄的意思,因此判決陳漢志等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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