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人沒報警留資料就離開 法官用「這理由」認定非肇逃

▲▼ 救護車,救援。(圖/免費圖庫pixabay)

▲陳女開車撞人後,等到救護車將傷者送走才離開,法官認為不構成肇逃。(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陳姓女子開車路口右轉不慎擦撞同向機車,機車倒地人受傷,她沒報警也沒等到警方到場,更沒留下聯絡方式,而是在救護車將傷者送醫後就離開。檢警認為陳女涉嫌肇事逃逸,但一、二審法官均認為,陳女在傷者獲確實救護後離開,不算肇事逃逸,判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子2018年1月某日上午,開著自小客車行經北屯區環中東路二段,準備右轉軍福十一路時,不慎與同向行駛在她右後方的機車發生碰撞,導致機車騎士陳姓女子人車倒地,肢體有多處受擦挫傷。開車肇事陳女在救護車將傷者送醫後,直接開車離開,遭第二警分局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送辦。陳女過失傷害部分隨即與對方和解,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肇逃則遭起訴。

肇事的陳女雖未按時出庭,她在偵查中已坦認開車撞人,但否認有肇事逃逸的犯行。她供稱,她是等到救護車到,並看到被害人上救護車被送走後才離開。

承審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雖明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立法目的雖在求行為人對被害人做即時救護,條文既然只有明列「逃逸」為構成要件要素,對於留待肇事現場,無積極從事救援行動行為人,除非另犯他罪,否則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精神,仍不能論肇事逃逸罪。肇事者在警察、消防、 救護人員到場前就離開現場,才會構成肇事逃逸。

法官認為,肇事陳女離開時,被害人已獲確實救護,就不能對被告隨後離開肇事現場行為,科以肇逃罪責,最後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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