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中市張姓男子今年4月20日晚間8點多在馬路上與黃姓鄰居起口角,當下氣得脫口而出「不要再跟畜生講話」,沒想到卻被一狀告上法院,他認為自己只是轉頭和老婆講話,根本不算公然侮辱。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張男的行徑顯然是拐著彎在罵人,最後還是判須賠償8000元罰金。
張男解釋,吵架地點就是家門前的大馬路,他確實有轉頭拉著老婆說了幾句「畜生」(台語)、「不要再跟畜生講話」,但那是因為剛吵完架情緒激動,況且也只有對老婆抱怨而已,怎麼能算是公然侮辱,「只是叫她別跟畜生講話,他(黃男)就說我在罵他,如果法律認為我有錯,我就是有錯。」
▲張男認為自己只是在跟老婆講話,根本沒有涉犯公然侮辱。(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不過,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畜生」按照一般社會通念具有輕蔑、嘲諷或是貶抑他人人格的意涵,屬於負面的評價言詞,會使人在精神或心理感到難堪、不快,當然就算是侮辱的詞,符合《刑法》對於侮辱的定義。
其次,張男是在大馬路邊說,道路屬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區域,不論他是當面對著黃男這樣講,還是轉頭和老婆講,都算是拐著彎在罵人,顯然已經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要件,只是考量到雙方受到的損害,最後僅判處8000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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