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律師護當事人投訴法官 法院竟稱濫用投訴機制

▲官司,稅務官司,敗訴,恐龍法官。(圖/視覺中國CFP)

▲實習律師投訴法官竟遭法院發函稱濫用投訴機制。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一名實習律師在協助當事人辦理家暴案件保護令抗告過程時,雖法律明文不得進行調解,但法官強制送調解,當事人被送進調解室時,調解委員也口氣、態度極差,讓當事人對法院心灰意冷,甚至向律師說不願再進法院。實習律師為保護當事人,具名向台北地院政風室投訴,但北院竟發函律師公會,說該名實習律師濫用投訴機制,引發爭議。

前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律師曾威凱上週在臉書發文,說自己帶的實習律師,在協助當事人辦理保護令核發的抗告程序中,遭到不公平待遇。曾律師當下讓實習律師,具名向台北地院投訴承辦案件的法官與調解委員。沒想到律師公會全聯會就收到法院訊息,對該名實習律師發函,說實習律師疑似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並有濫用投訴機制之嫌。曾威凱發文批評,「秋後算帳!誰來決定誰『濫用』?!被投訴的人嗎?申訴陳情機制也能濫用嗎?馬的,要濫用我們還會具名嗎!」

另外律師陳孟秀也在臉書發文,聲援曾威凱律師與他的實習律師。陳孟秀在文章後提出一連串疑問:申訴人資格有什麼明文限制?參與其中的實習律師,為什麼不能協助律師或當事人進行申訴?調解委員可以這樣任意強制對訴訟當事人進行所謂的諮商嗎?諮商最重要的前提,難道不是意願嗎?心甘情願很難嗎?在當事人已有委任律師的情況下,為什麼法院要在律師已無法在場的時間,才進行開庭呢?這樣難道沒有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嗎?政風室把申訴資訊洩漏,這沒有違法嗎?法院新聞稿提到:依據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7項不是明白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至於台北地院則發布聲明,說「實習律師既非案件當事人,亦非代理人,卻自述因其當事人而提出陳情,係以當事人之代理人身分自居,似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及濫用本院陳情機制之嫌。」北院也認為,「家事事件程序當成一種對民眾之給付(服務),是家事事件法規立法精神之一,法院要運用資源協助當事人解決家庭紛爭,重新開始生活,而不是只判斷雙方誰是誰非,純粹由訴訟勝敗角度來觀看此程序。故本院承審法官安排具心理諮詢專業背景人士(亦具調解委員身分)提供當事人一方在調解室內進行個別諮詢服務,卻遭該實習律師質疑當時係在調解室內進行調解程序,誠屬遺憾。」
 

▼律師曾威凱說明自己的實習律師遇到不公平待遇。(圖/取自律師曾威凱臉書)

▲▼律師曾威凱說明自己的實習律師遇到不公平待遇。(圖/取自律師曾威凱臉書)

▼律師陳孟秀也發文聲援實習律師。(圖/取自律師陳孟秀臉書)

▲▼律師陳孟秀也發文聲援實習律師。(圖/取自律師陳孟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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