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東利/把他人踢出Line群組犯法嗎

▲桃園市徐姓男子今年1月間在LINE群組上公然辱罵同事挨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若不滿Line群組的人而對方踢出群組,因為群組成員都有可刪除其他成員的權限,所以不會構成犯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不同時代的通訊軟體各領風騷,從早期的MSN到現在幾乎人人使用的Line,Line已成為國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Line裡面還有群組功能,多數使用者可以加入同一群組分享彼此的訊息,但群組裡面的成員過多,總會發生意見不一致的狀況,紛爭就此而起。不滿的人因為氣憤將對方踢出群組,被踢出之一方也嚥不下這口氣而提出妨害電腦使用之告訴,但這真的會構成犯罪嗎?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破壞電磁紀錄罪。其中的「無故」是指,行為人沒有權限去做這件事情,而Line群組的使用,在功能上,並沒有管理者與一般成員的區別,也就是人人都具有管理者之權限。也就是說,Line一開始就授予每個群組內之成員,可以操作自己使用之電腦或手機,來新增或刪除成員內權限,因此群組內之成員既有刪除其他成員之權限,就不會因為將其他成員踢出群組而成立犯罪。

但如果今天的案例是男朋友知道女朋友Line的密碼,在女朋友不知情的狀況下,輸入密碼登入Line帳號,再將女友的帳戶退出群組,這時男友未得女友同意便登入Line帳號,會先成立《刑法》第358條的入侵電腦罪,也就是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後男友登入後,再將女友的帳戶退出群組,這時男友因為沒有權限將女友的帳號踢出群組,因此,會成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或許讓每個成員都擁有管理者之權限,每位成員會更尊重其他成員的意見表達,進而形成群組尊重風氣(當然你也可以解讀成「恐怖平衡」),但如果群組內的風氣已不友善,退群亦不見得有何損失。(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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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東利,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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