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黨產會凍結救國團56.1億元 90組織恐受影響

▲救國團歷任主任。(圖/翻攝自救國團網站)

▲救國團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救國團歷任主任。(圖/翻攝自救國團網站)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縱使救國團不斷反擊與陳情,行政院黨產會7日上午召開委員會議,會中全體一致決議通過,認定中國青年救國團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共凍結救國團56.1億元,未來要支出得先申請動用,預計90個組織包括青年活動中心、立案補習班、國民運動中心恐受影響。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召開記者會指出,從人事、業務、財務各個角度看來,救國團都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黨產會同步也發出新聞稿指出,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於戒嚴時期由黨中央決議成立,更透過黨國體制之優勢地位,由政府各單位提供經費預算及各項行政資源來支持組織運作,以供配合中國國民黨推展各項青年業務。

▲▼救國團,黨產會。(圖/記者賴于榛攝)

▲黨產會召開記者會說明救國團狀況。(圖/記者賴于榛攝)

但是救國團抗辯不斷,黨產會則表示,救國團曾受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該黨實質控制,因此依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前段、第8條第5項、第14條及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經本會第47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為附隨組織。

根據黨產會資料,救國團自成立迄今,資產累積已達新臺幣56.1億元,包括現金等流動資產9.7億元、基金及投資21.7億元、固定資產24.1億元及其他資產0.6億元。多角化營業活動及名下不動產遍及全臺灣,依據106年度財報資料,救國團的主要收入有三,分別為青年活動中心共15家,營業收入6.8億元;國民運動中心共13家,營業收入8.8億元;立案補習班共62家,營業收入10.9億元,共90組織恐受影響。

▲黨產會召開舊國民黨中央黨部聽證會,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黨產會主委林峯正,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大樓▼。(圖/記者屠惠剛攝)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救國團在官網上指出,「為社會,為青年」是他們成立迄今一直努力不懈的目標,雖然時空環境變化劇烈,生存條件日益艱難,但是這個目標始終不變,還強調60餘年來,救國團人在活動中流露出「親切、自然、實在」的清流形象,在服務中,愈做愈覺得有意義、有價值,於是,逐漸將工作視為本分之內所應為。

但黨產會則批評,近六十餘年來救國團透過黨國體制下之特權許可,得以形成現今龐大且錯縱複雜的營業團體,嗣後雖中國國民黨逐漸失去其控制影響力,但並未將相關資產歸還國家,反而落入少數私人掌握之中。

救國團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後,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規定,需在4個月內向黨產會申報財產;依黨產條例第5條及第9條第1、2項規定,其名下之財產,原則禁止處分。若有符合本條例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應於處分後3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倘有其他資金動用或財產處分之需要,可依本會許可要件辦法向本會申請動用,爰併予敘明。

不過黨產會也說,因救國團龐大之營業項目涉及眾多消費者及員工權益,將擬邀請救國團於明日盡速派員至黨產會討論協商後續事宜,期待在影響最小的情況下,依法許可救國團之營運支出。

【救國團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全文】

本會於今(7)日召開第47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下稱救國團)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本件處分事實及理由簡述如下:

經本會調查,救國團為中國國民黨於戒嚴時期由黨中央決議成立,更透過黨國體制之優勢地位,由政府各單位提供經費預算及各項行政資源來支持組織運作,以供配合中國國民黨推展各項青年業務。救國團雖抗辯自始非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自成立起均受政府監督,未受中國國民黨之控制,惟如無中國國民黨藉黨國體制之優勢地位,提供救國團特別之待遇及許可,在戒嚴期間,非官方之「社會運動機構」如何能動員龐大行政資源,藉以執行業務並累積巨額資產?由此,足證救國團曾受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該黨實質控制,因此本會依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前段、第8條第5項、第14條及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經本會第47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為附隨組織。

救國團自成立迄今,資產累積已達新臺幣56.1億元,包括現金等流動資產9.7億元、基金及投資21.7億元、固定資產24.1億元及其他資產0.6億元。多角化營業活動及名下不動產遍及全臺灣,依據106年度財報資料,救國團的主要收入有三,分別為青年活動中心共15家,營業收入6.8億元;國民運動中心共13家,營業收入8.8億元;立案補習班共62家,營業收入10.9億元。近六十餘年來救國團透過黨國體制下之特權許可,得以形成現今龐大且錯縱複雜的營業團體,嗣後雖中國國民黨逐漸失去其控制影響力,但並未將相關資產歸還國家,反而落入少數私人掌握之中。

救國團經認定為附隨組織後,應依黨產條例第8條第5項在4個月內向本會申報財產;依黨產條例第5條及第9條第1、2項規定,其名下之財產,原則禁止處分。若有符合本條例所稱之履行法定義務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應於處分後3個月內製作清冊報本會備查,倘有其他資金動用或財產處分之需要,可依本會許可要件辦法向本會申請動用,爰併予敘明。

承上所述,因救國團龐大之營業項目涉及眾多消費者及員工權益,本會擬邀請救國團於明日盡速派員至本會討論協商後續事宜,本會也將在影響最小的情況下,依法許可救國團之營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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