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拋竿衝突 朝駕駛連開3槍依殺人罪判刑定讞

▲槍手槍殺殺手。(圖/視覺中國)

▲屏東游姓男子暗夜開槍,被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視覺中國)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屏東游姓男子2015年底到鹽埔漁港防波堤釣魚,因拋竿問題與一旁的鍾姓男子口角。游男憤而回家取槍,到鹽埔漁港開槍示威恐嚇。鍾男駕車尾隨游男,並在游男身旁駕車迴轉,阻止游男離去,游男則對車輛連開3槍後逃逸。最高法院認為游男具有殺人故意,將他判刑5年半定讞。

最高法院這次判刑定讞的部分為殺人未遂罪部分,但本案在高雄高分院二審審理時,認定游男還犯下一個恐嚇罪,這部分判刑8月,不得上訴第三審;另持有槍砲部分,一審判刑3年2月、併科罰金5萬元,這部分游男在二審撤回上訴,均已先行確定。

判決指出,從事遊覽車板金的游姓男子,2015年12月25日晚間到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漁港防波堤釣魚,8點半左右,他因為拋竿與一旁釣魚的鍾姓男子口角。游男不滿,收拾漁具開車回家。晚間11點40分,他取出藏放多年的槍枝,騎未懸掛車牌的機車回到原地,並對鍾男嗆聲:「不要讓我碰到,不然就讓你死!」並將子彈上膛,對空鳴了一槍。隨即騎機車逃逸。

鍾男遭嗆後,立刻開車尾隨游男,到鹽埔漁港入口處進海宮廟前道路時,為了阻止游男離去,鍾男加速自後方飆過游男機車,並高速迴轉,再衝向游男機車後,二度迴轉。游男放倒機車,持續對鍾男的汽車開了3槍,隨後騎車逃逸,畫面有如電影飛車槍戰場面。廟口前的攤販報警,警方獲報後,根據監視器畫面逮捕游男,檢方依照殺人未遂罪提起公訴。

但一審屏東地院審理後,即便發現游男對車輛開槍,還造成引擎蓋脫漆凹陷,但不認為他構成殺人罪,僅依照2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槍砲罪判刑,其中對車開槍部分僅判刑10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游男對車開槍的行為,已經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確實成立殺人未遂罪,因此撤銷一審的10月刑度,改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6月,與一審相比,刑度加重4年8月!殺人未遂罪部分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法律熱門新聞

給說法/你知道自己被限制出境嗎

雷皓明/幫別人簽名犯偽造文書嗎

雷皓明/「打我啊笨蛋」 你真打?

告訴6月期限 法界:過了就GG

劉彥君/合建契約陷阱多

更保台南分會技訓班助更生

柯博齡/網路上什麼都可以買賣嗎

判刑定讞 可循替代刑罰免入監

柯博齡/車停白線為何被開單

給說法/不以財物下注就非賭博嗎

雷皓明/精神賠償怎樣才告的成?

劉彥君/地上權住宅知多少

李善植/和解書有法律效力嗎

鄭嘉欣/偵查不公開,是誰的不公開?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