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騙幼女玩新娘遊戲 脫褲猥褻噁舔下體遭判刑

▲女童,女孩,女童示意圖,性侵,猥褻,騷擾,失蹤,綁架。(圖/記者張一中攝。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照片經變色處理)

▲李男猥褻小二女童遭判刑。(圖/記者張一中攝。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照片經變色處理)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區李姓男子,因經常到附近麵店用餐而認識麵店老闆就讀小二的女兒花花(化名)。某日他趁花花在外獨自遊玩之際,騙花花說要玩新娘遊戲,將她帶到廢棄房屋內,脫褲磨蹭、噁舔下體,猥褻得逞。李男遭通緝9年後被捕,高等法院依照「對幼女強制猥褻罪」,判刑3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在2008年間,就經常到中和區某網咖上網打遊戲,並經常到網咖旁的麵店用餐,久而久之,就與麵店老闆娘就讀小學二年級的女兒花花熟識。案發於當年4月間下午,花花因為父母忙於工作,獨自在附近遊玩。李男見有機可乘,湊上前去,說要帶花花到好玩的地方,花花信以為真,跟隨李男離開。

李男將花花帶到附近公園旁的廢棄房屋內,並拿出一條綠色毛毯鋪在地上,跟花花說要玩新娘遊戲,要花花配合躺在毛毯上。花花不疑有他,躺在毛毯上。李男竟藉機脫下雙方褲子、磨蹭,而後更以舌頭舔花花下體,猥褻得逞。花花事後回到家中,但只要李男前來用餐,花花就心生恐懼,躲藏起來。花花也經常半夜驚醒大哭,父母察覺有異,追問之下才知道女兒已經被侵犯,報警處理。檢警偵辦後,對李男提起公訴。但李男隨即逃逸,遭發布通緝9年,去年才被捕歸案。

一審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罪,辯稱當時沒有強迫花花,但一審仍認定有罪,判刑3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李男改口認罪,並願意賠償20萬元,與花花達成和解。高院最後還是認定李男成立「對幼女強制猥褻罪」,考量李男與花花和解,賠償部分損失,希望對於長期所造成花花之損害,盡力彌補。高院認定李男有悔改之心,因此撤銷原判,改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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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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