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洩密案二審將宣判 高院會採「院際調解權」?

▲▼政治人物出席二二八紀念活動-馬英九。(圖/記者黃克翔攝)

▲馬英九洩密案二審即將宣判。(圖/記者陳豐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遭控教唆洩密案,一審無罪後,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二審將於本月15日宣判。一審的年輕女法官唐玥,以憲法的「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判決馬英九無罪。但「院際調解權」爭議頗大。

一審由台北地院年輕女法官唐玥,獨任審理,於去年8月底宣判。唐玥認為馬英九的行為該當犯罪,但依照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認為馬英九行使憲法賦予總統之「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行為,因此判決無罪。判決出爐後,引發譁然。

「院際調解權」能否在馬英九案件中適用,引發許多批評。大多數專業法學意見,均認為這有待商榷。綜合意見,有認為憲法畢竟為準則、方向式規定,並非法律、命令般有具體的構成要件,憲法要經過立法機關訂立更詳細的法規,才能適用;亦即如馬案直接適用憲法的狀況,實所未聞。也有意見認為,就算馬英九行使「院際調解權」阻卻違法,但馬也未踐行該條規定「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馬英九既未依規定行使權利,卻能依該規定阻卻違法,法律邏輯跳躍。

另有根據大法官解釋419號理由書提及,「此乃19世紀初年1、2法國學者為維持在君主立憲體制之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所保留之少許權力所提倡之學說,此種意義之中立權或調和權與日後代議民主政治發展之實情不符,而受批評為人為設想之名詞」,足見大法官其實也不喜歡此規定,但卻能被引入馬英九案中,阻卻違法。馬案一審的唐玥法官破天荒使用本規定阻卻違法,因此被戲稱為「全球首見的27歲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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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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