嚇阻亂丟垃圾!大樓總幹事冒清潔隊名貼公告 判8個月

高雄某間牛排館外的移動式垃圾桶上公告寫著,亂丟垃圾的人會烙賽7天。(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依社區大樓總幹事冒用市府清潔隊名義,貼出禁止亂丟垃圾公告,雖立意良善,但已觸犯偽造公文書罪。(圖/y資料照/與本案件無關,僅示意用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即便是貼在自家社區大樓的公告,也不能亂貼,更不能冒用他人名義。台北市中山區一處社區大樓,總幹事為提醒住戶別亂丟垃圾,冒用台北市清潔隊名義貼告示,因此挨告,被依偽造文書罪起訴,一審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2015年5月,40多歲了劉姓社區大樓總幹事接獲住戶反應,有人在大樓內亂丟垃圾,為了維護社區乾淨,劉男因此製作一份公告,上頭寫著「此處嚴禁亂丟垃圾,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最高6000元罰鍰,本隊將不定期巡查....台北市環保局大直分隊啟。」

ㄧ公告製作完畢,劉男便交代社區李姓警衛代為張貼,貼在社區前花園座椅椅背上。但這份公告根本未經清潔隊受意張貼,遭人檢舉,劉男因此吃上偽造文書官司。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裁定起訴。

一審法官認為,劉姓總幹事製作的公告,除冒用清潔隊名義,公告內容涉《廢棄物清理法》,又此種公告本為公務員職責所應製作的,因此公告屬於「公文書」,劉男涉犯的是偽造公文書罪。

另外,劉男日前因公共危險被刑,2014年才執行完畢,按規定,5年內要是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視為累犯,應依《刑法》加重其刑。

不過法官也考量到,劉男身為社區總幹事,對住戶檢舉亂丟垃圾一事進行處置,目的是要嚇阻他人破壞環境清潔,並非為一己之私,且犯後深有悔意,因此依《刑法》及《大法官釋字》酌量減輕其刑。

劉男涉犯的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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