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手騎車邊吃午餐被取締 男辯「我很小心」遭罰1萬2千元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Google Map)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彰化縣鹿港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行經鹿東路時單手騎車,另一手則是拿著午餐邊騎邊吃,被後方的轎車用記錄器拍下後檢舉,遭警方開罰單,他申訴被駁回,上訴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被駁回,全案定讞;此外,他還被罰1萬2千元、違規記3點,還必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李男在去年12月20日下午騎車,經過鹿東路因為邊騎車邊吃東西遭到警方取締「危險駕駛機車」;但是他不滿上訴提到,法定沒有明確規定單手騎車就是危險駕駛,且自己在單手騎車時,雖然一手拿食物,但騎車都相當小心,認為沒有所謂的危險駕駛。

法官一審認為,李男單手騎車本來就會比雙手騎車來得不穩,如果不穩自摔,也可能會波及到一旁的車,對用路人的安全構成威脅,所以也足以形成了「危險駕駛機車」的條件,因此駁回上訴。

二審法官表示,李男的行為已經危及到他人安全,且在一審時已經充分說明,所以維持原判,判第二次上訴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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