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性侵+拍裸照 前女友請妹妹買避孕藥...二審改判了

▲綁架,擄人,性犯罪,性暴力,迷姦,性侵,性別暴力(圖/記者季相儒攝)

▲圖違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戴姓男子前年耶誕節尾隨前女友回家,持刀性侵得逞還拍裸照威脅,一審認為他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給予減刑,輕判2年徒刑、緩刑5年;但高等法院認為他並不值得同情,改判3年2個月。

判決指出,戴男與被害人(以下稱甲女)原為情侶關係,2人於2015年12月初分手,同月25日下午2時許,戴男尾隨甲女進入屋內,雙方發生口角,為阻止甲女哭泣,戴男持水果刀抵住對方頸部2至3秒,且不顧女方掙扎、反抗、尖叫、推拒,強行褪去甲女全身衣物性侵得逞。

更惡劣的是,戴男又持甲女手機拍她的全身裸照,並將照片檔案以臉書網站訊息功能傳送至其手機內,再擅自將甲女手機內之照片檔案、臉書網站對話內容等電磁紀錄刪除(妨害秘密及破壞電磁紀錄部分,均未經告訴),並恐嚇說,如果甲女保密、不將遭性侵一事透露給妹妹知道,便會刪除裸照檔案。同日下午,甲女聯絡胞妹協助購買事後避孕藥,全案因此曝光。

雖然新竹地院認為戴男符合減刑要件而給予輕判、減刑,但高等法院認為,被告與甲女分手後,仍恣意對甲女強制性交,事前還持刀恫嚇,事後又拍攝裸照脅令不得聲張,犯罪情節顯屬嚴重,更已威脅被害人生命安全。

二審法官認為,戴男雖因感情糾葛一時衝動,但客觀上仍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特殊原因與環境,並不符合刑法第59條之減刑要件,因此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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