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已婚夫搞外遇4年 女「產1子」辯稱:僅5、6次

▲徐女與已婚的吳男發生4年的婚外情。(圖/示意圖/記者李鍾泉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一名徐姓女子與已婚的吳姓男子發生婚外情,兩人自2012年至2016年2月間在桃園某汽車旅館共發生10次性關係,期間徐女還產下一子,後來吳男之周姓妻子2年前發現丈夫有小三,氣得向法院提告。法院審理後,依妨害家庭罪將徐女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吳男警詢時供稱,兩人共發生10次以上性行為,偵查時又稱,伊與被告發生性行為1、2次後,有跟徐女說自己還有婚姻關係等語;徐女原先供稱,在知道吳男有配偶後,仍然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且次數無法計算,但後來出庭時又改口,後來只有和對方發生5、6次性關係。

法官認為,徐女供詞不一,應為求輕判而為卸責之詞,難以採信,且如果吳男與徐女發生關係次數僅有10、11次,吳男在可能面臨刑責狀況下,應不會回答可能無限上綱的數字,認定兩人的性行為數次應多於10次,扣除被告不知悉吳男為已婚之人前提下發生的1、2次性交行為,其次數應至少為10次。

法院審理後,被告並無前科,查無不良素行,其明知吳男為有配偶之人,仍多次與其相姦,破壞周姓妻子的婚姻關係與家庭圓滿,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不可取,犯後雖坦承犯行,但並未能與周妻和解,讓其蒙受之精神痛苦,雖徐女上訴時稱,吳男未扶養小孩,還食言未歸還向她借的30萬元,至於告訴人要求和解金100萬,她能力不足才未和解,並非沒有誠意。法官認為,被告與吳男間之撫養費請求權及金錢借貸關係,非本案科刑所須審酌之事項,因此駁回上訴,仍判處徐女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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