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刀殺女學生遭判死 最高檢提非常上訴:他尚未泯滅天良

▲王鴻偉判死至今仍未執行。(圖/東森新聞,下同。)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男子王鴻偉89年9月間,心儀女子張雅玲求愛遭拒後,竟憤而將人狠砍上百刀後棄屍,遭判死刑確定,不過最高檢13日表示,王鴻偉是自動投案自白犯罪,已向父母懺悔,判決竟認定無悔意,不符卷內證據,因此檢察總長已提非常上訴。

建設公司小開王鴻偉因為追求張姓女學生不成,2000年9月26日趁對方出門的時候,開車惡意將其撞暈,再塞進後車廂一路開往山區,後來發現被害人在掙扎,便拿出預藏的西瓜刀狠砍176刀,棄屍在草叢裡,事後面對警方追查還冷血一再否認,直到指甲縫裡採到血跡反應才認罪,讓被害人一家多年來無法走出傷痛,張父也說「整個家庭被他害得家已不成家,每一次看人家在團圓,我們怎麼辦?」

▼被害人家屬多年後依舊難以平復傷痛。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王鴻偉無期徒刑,但經被害人家屬、檢察官提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判死刑,後來7次發回更審,高院都維持死刑判決,而王鴻偉在歷次更審中,多次請求法官給他改過機會,強調他是受一連串刺激,才失去理智殺人,並願賠償被害人家屬超過新台幣800萬元,但被害人一家創傷無法平復,仍請求法官判王鴻偉死刑。

最高法院判決,王鴻偉殺人手段凶殘,泯滅人性、令人髮指,對社會衝擊重大,難認定已有真誠悔意,且殺人導致被害人家庭天倫夢碎、窮凶極惡,有與社會永久隔離必要,98年5月間對王鴻偉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最高法院檢察署發布新聞稿指出,王鴻偉原確定判決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的證據而未調查、判決理由矛盾及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情事,檢察總長10日提非常上訴,認為王是因突遭情變的刺激而殺人,與有嗜血、謀財、性癮或其他卑鄙動機、事前預謀蓄意殺人有別,也無故意無端虐殺、滅門、接續殺人或在公共場所無分別殺人的「其他極端嚴重的殺人罪刑」情事,而且特別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性」的事證調查,有違平等及比例原則。

檢方也提到,王鴻偉在案發後不久,經母親勸諭就自動投案自白犯罪,且素行良好從無前科資料,在看守所與父母接見,即不斷表示悔意,請求家人設法並已給付被害人家屬816萬元,顯示他尚非毫無倫常、泯滅天良、窮凶極惡與罪無可逭之人,原判決竟認定從無悔意,已不符卷內證據。

▼後車箱自動開啟,令人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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