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公務員救濟 不服考績吃丙可提複審、行政訴訟

▲未來公務員若不服「吃丙」,除複審外還可提行政訴訟。(圖/資料照)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過去公務員若不服年終考績被打丙等,只能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再申訴。但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8月25日決議,未來公務員將「吃丙」可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立法意旨,向保訓會提出複審,若仍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

根據統計,近年行政機關公務員年終考績被考列丙等的人數,從2010年接近3百人,但2012年、2013年已動輒400到500人;此外,每年考績被列入丙等的公務員,約有10%到15%會向保訓會提出救濟。依現行規定,公務員年終考績評定共分甲、乙、丙、丁四等次,因考績丁等為免職,屬於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的行政處分,可以向保訓會提出複審,如果不服複審決定,還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餘三等次則不是用此規定

但由於考績列丙等的公務員,在最近1年內將不得辦理陞任,未來3年也無法參加委任升薦任、薦任升簡任的升官等訓練,對公務人員晉敘、陞遷等權利有重大影響;因此最高行政法院8月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允許考績列丙等者可提司法救濟。過去公務員考績列丙等,保訓會認為不影響公務人員的身分關係,屬機關對內部人員的管理措施,因此僅可提出申訴、再申訴,一旦保訓會做出決定後,當事人便不得再爭執。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決議,保訓會強調,在考試院送請立法院審議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中,已明訂列丙等的公務員可按《公務人員保障法》複審程序提起救濟,「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符合考試院政策目標,保訓會樂觀其成」;保訓會也在10月7日委員會議中,將考績丙等改依複審程序,若對結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保訓會官員強調,已行文通知全國各機關,若有公務員不知道新規定而提了申訴、再申訴,保訓會也會改成對當事人較有利的複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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