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廢水案二審逆轉無罪 法官:難以證明日月光蓄意偷排

▲日月光二審逆轉判無罪,法官認為無法證明他們是蓄意偷排。(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K7廠涉嫌排放廢水汙染後勁溪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9日上午二審宣判,由於一審適用法條錯誤,改判廠務處長蘇炳碩等5名被告無罪,同時也撤銷一審對日月光判罰的300萬元罰金,但全案仍可上訴。對此法官認為,有關鹽酸溢流並非蓄意排放,因此不構成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

日月光被控偷排廢水案,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名被告去年一審時被判有罪,二審29日宣判,4被告全部改判無罪,同時撤銷一審對日月光判罰的300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紀錄片《看見台灣》拍下高雄後勁溪遭染紅,循線查出日月光K7廠在2013年10月間偷排廢水,引發輿論抨擊;2014年10月20日,高雄地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廠長蘇炳碩等4人1年4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徒刑,並給予4至5年緩刑。

檢方無法接受輕判而提出上訴,但全案到高雄高分院卻出現逆轉。法官認為「起訴及一審適用法條錯誤」,K7廠廢水並非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應屬水汙染防治法立法的疏漏,雖然後來透過修法可加以規範,但本案發生時無法可處罰,因此判決無罪。

對此,日月光則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並感謝法院還公司及員工清白。該公司也指出,後續將更致力於公司治理、對台灣這塊土地付出。

二審合議庭認為,有關日月光涉嫌排放汙水道後勁溪,是水處理工程公司人員在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工程時,因為經驗不足而未事先通知K7廠關閉相關程式設定,才會導致鹽酸溢流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且在本案發生前10年內,上游另有2、3間電鍍工廠同樣有排放廢水情形,因此無法確認是日月光長時間或是本次鹽酸溢流事件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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