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撿屍」爛醉女 拿跳蛋仿A片性侵判3年半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陳姓男子2年前在桃園中壢女友住家大樓停車場發現一名爛醉女子,竟趁機「撿屍」載往汽車旅館,用跳蛋等手法模仿A片情節性侵;最高法院駁回陳男上訴,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半確定。

▲撿屍示意照,無關本案。

本案發生在101年7月間,被害女子當天與友人聚餐後搭計程車返家,因體力不支倒在住處大樓停車場,陳男路過見狀竟起淫念,將被害人載到桃園縣某汽車旅館,以跳蛋、假陽具等情趣用品性侵得逞。

被害人清醒後感覺下體不適,加上過程中隱約看見陌生男子的臉,在友人建議下報警。警方調閱旅館監視畫面,約談陳男到案,陳男坦承與女子發生關係,並將跳蛋等交給警方,被桃園地檢署依趁機性交罪起訴。

不過,陳男開庭時辯稱被害女子並未醉倒,2人是兩情相悅。台灣高等法院根據旅館監視畫面、被害人指控及友人證詞,確認女子當天爛醉並處於意識不清狀態,陳男利用被害人酒醉性侵,且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判刑3年6個月,陳男不服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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